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武农(动监)罚〔2025〕6号 |
崔天宝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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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崔天宝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135头生猪,该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之规定。 |
罚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138条之规定。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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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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