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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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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农(兽药)罚〔2025〕 7号 |
刘纲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
刘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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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2025年8月购进假兽药呼吸道治疗剂(粉剂)3盒、呼吸道治疗剂(胶囊)3瓶、强力综合呼吸道粉2盒、耐久能鸽药2盒,至2025年8月20日,共销售假兽药呼吸道治疗剂(粉剂)1盒、呼吸道治疗剂(胶囊)2瓶、强力综合呼吸道粉2盒、耐久能鸽药2盒,剩余呼吸道治疗剂(粉剂)2盒,呼吸道治疗剂(胶囊)1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应当给与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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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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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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