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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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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农(兽药)简罚〔2025〕12号 |
武汉爱宠之家大药房有限公司未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 |
武汉爱宠之家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420100MAEHACY013 |
王辉 |
武汉爱宠之家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至10月期间,在该公司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上拆售兽药速诺片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为100片/盒),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网络销售凭证等证据为证。 |
1.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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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立即改正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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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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