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武农(兽药)简罚〔2025〕13号 |
武汉博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经营兽药案 |
武汉博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420111MA4K2H9N5A |
宗希贵 |
2025年11月6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武汉博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取得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但该公司在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过程中未将入库、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
警告;《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当场履行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6日 |
|
附件: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