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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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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农(农产品)罚〔2025〕4号 |
江寿普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
江寿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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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武汉农业检测中心检测样品中,汪寿甫种植的2个竹叶菜例行监测样品农残指标不合格(蔬菜禁用药毒死蜱检出),汪寿甫存在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的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当场履行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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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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