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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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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农(动监)罚〔2025〕11号 |
白利平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
白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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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2025年5月6日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运输生猪共540头。
该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之规定。 |
罚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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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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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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