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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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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农(动监)简罚〔2026〕2号 |
武汉市黄陂区天河中心屠宰场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案 |
武汉市黄陂区天河中心屠宰场 |
914201167831975312 |
汪海所 |
2026年1月8日,武汉市黄陂区天河中心屠宰场向武汉市黄陂区闵根泉猪肉商行销售10头20片猪肉胴体,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警告。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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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立即改正。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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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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