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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武农(动监)简罚〔2026〕2号

发布日期: 2026-03-25 09:14 来源: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武农(动监)简罚〔2026〕2号

武汉市黄陂区天河中心屠宰场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案

武汉市黄陂区天河中心屠宰场

914201167831975312

汪海所

2026年1月8日,武汉市黄陂区天河中心屠宰场向武汉市黄陂区闵根泉猪肉商行销售10头20片猪肉胴体,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警告。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立即改正。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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