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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武农(兽药)罚〔2026〕2号

发布日期: 2026-04-20 17:26 来源: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武农(兽药)罚〔2026〕2号

武汉燃萌星商贸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武汉燃萌星商贸有限公司

91420103MAEDMUR91J 

田丰

截至2026年3月4日,当事人从宠干线宠物用品(深圳)有限公司购进博卫迪小宠滴耳液(标称生产企业青岛美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50ml/盒)23盒,销售价格26元/盒,货值598元,销售22盒,销售金额572元。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之规定,该产品属于兽药管理范畴,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认定该产品为假兽药。

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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