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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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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农(动监)罚〔2026〕9号 |
沙高杰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牛肉案 |
沙高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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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4日当事人沙高杰经营的53.9千克牛肉未经检疫,涉案货值2479.4元(53.9千克×46元/千克)。 |
1.没收违法经营的53.9千克牛肉,并销毁;
2.罚款:人民币619.8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43页序号52“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25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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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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