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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武农(动监)简罚〔2026〕 3号

发布日期: 2026-03-23 09:00 来源: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武农(动监)简罚〔2026〕 3号

武汉益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案

武汉益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91420116783187122M

梅刚进

2026年3月23日,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武汉益业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屠宰厂未按照规定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未如实填写《生猪进厂(场)宰前登记台账》,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警告;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之规定。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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