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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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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农(种子)罚〔2026〕1号 |
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超超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超超农资经营部 |
92420114MA4HW2LC12 |
欧阳超 |
2026年3月4日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超超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第二十条“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应当如实反映品种的真实状况,主要内容应当与审定或登记公告一致。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内容应当与销售地所在省级品种审定公告一致;引种标注内容应当与引种备案信息一致。”、第二十一条“适应性是指品种在适宜种植地区内不同年度间产量的稳定性、丰产性、抗病性、抗逆性等特性,标注值不得高于品种审定、登记公告载明的内容。审定、登记以外作物适应性的说明,参照登记作物有关要求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四十条第六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一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的规定。 |
1.行政处罚种类:罚款。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7项第二款 |
当事人主动履行;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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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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