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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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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农(种子)罚〔2026〕5号 |
武汉陈钱商贸有限公司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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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陈钱商贸有限公司 |
91420103MADWN89L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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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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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陈钱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份采购销售的 长丝瓜、番茄等14种农作物种子,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备案,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长丝瓜、番茄等14种农作物种子 (河南省浩茂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70包(0.5元/包), 实际销售31包,销售单价为3元/包,一共销售93元。涉案货值 金额共计210元整(3元/包 × 70包)。
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向当 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 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 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 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 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 国。”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 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 十九条、第四 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 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 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 改 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 再分装的 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 案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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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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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内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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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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