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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武农(动监)罚〔2026〕17号

发布日期: 2026-09-04 09:27 来源: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武农

(动监)罚〔2026〕17号

雷海波未按照规定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案

雷海波

   /

/

未按照规定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

1.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2.行政处罚依据: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2026年版)》第70页序号96条“初次违法,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主动履行;

期限:15日。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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