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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以及投诉电话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2-24 16:21 来源: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投诉举报电话:027-82243157       投诉邮箱:shouwen813@163.com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行政检查主体

1

对各类渔业和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于1987年10月14日批准,于1987年10月20日由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七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3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4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7

对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第四十六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8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9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0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1

对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

第三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2

对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3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4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7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5

对渔业水域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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