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完善农村体制机制增强城乡一体化发展活力的意见》(武发〔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2015年支持全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农业规模化、信息化、区域化、集约化、产业化、生态化为主攻方向,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吸引社会资本,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菜篮子”产品市场保障能力和农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导。项目建设要符合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赏花游发展规划和老区扶贫发展规划等的规定。
(二)集中连片。项目必须按照产业集中、区域集中、统一标准、统一布局、分步实施的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农业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等项目向规划区域集中。
(三)突出重点。项目安排要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工作推进,对6个新城区发展示范片(带)等重点区域内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四)充分放大。通过财政资金的撬动,引导信贷、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建设,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扶持对象、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种子种苗类
1.水产种苗
(1)申报条件: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含本数,下同),有效孵化容积300立方米以上。年繁育量符合以下条件:①鳜鱼、胭脂鱼鱼苗在1000万尾以上;②其他名特优新苗种鱼苗在1亿尾以上;③甲壳类幼体在1000万只以上。
(2)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生产性设施投资的20%给予补贴。
2.种猪养殖小区
(1)申报条件:项目区域保证30年内不被征(占)用。项目建设须经当地土地、环保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非基本农田证明、环评报告,配套建设环保治污设施。申报项目在空间规划禁止发展区和限制发展区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关停迁建。小区(场)占地不少于80亩,建成后具备年出栏种猪1万头以上规模。
(2)补贴标准:对新建的年出栏在1至5万头的生猪原种场、扩繁场,按照每万头给予5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3.种禽(鸡、鸭)养殖小区
(1)申报条件:项目区域保证30年内不被征(占)用。项目建设须经当地土地、环保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非基本农田证明、环评报告,配套建设环保治污设施。小区(场)占地不得少于60亩,建成后具备年存笼规模5万套以上的生产能力。
(2)补贴标准:对新建的祖代种禽存笼规模达到1万套的,按照每万套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父母代种禽存笼规模达到5万套的,按照每万套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制种基地
(1)申报条件:大宗农作物制种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非主要农作物(即蔬菜)制种基地面积在500亩以上。
(2)补贴标准:对制种基地内的供水、供电、道路和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菜篮子”生产基地、畜牧小区类
1.蔬菜基地
(1)申报条件:项目区域保证30年内不被征(占)用。基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且形成新老蔬菜基地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连片规模。
(2)补贴标准:主要补贴蔬菜基地内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标准化蔬菜基地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水生菜基地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食用菌基地
(1)申报条件:工厂化生产小区,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菇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2)补贴标准:对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及生产设施建设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7%给予补贴。
3.水产基地
(1)申报条件:项目区域保证30年内不被征(占)用,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
(2)补贴标准:对水产基地内新建项目的基础工程及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蛋鸡养殖小区
(1)申报条件:项目区域保证30年内不被征(占)用。项目建设须经当地土地、环保主管部门许可,并办理非基本农田证明、环评报告,配套建设环保治污设施,实现小区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小区(场)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上,建成后具备年存笼规模50万只的生产能力。
(2)补贴标准:对新建的蛋鸡养殖小区,每10万只给予50万元补贴。
(三)设施农业类
1.连栋大棚
(1)申报条件:建设以育苗和瓜菜种植为主的连栋大棚,建设面积在100亩以上,实施周年生产。连栋大棚的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
(2)补贴标准:连栋大棚按照不超过生产性建设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
2.钢架大棚
(1)申报条件:围绕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钢架大棚,钢架大棚的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农业企业钢架大棚面积在200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钢架大棚面积在100亩以上。
(2)补贴标准:钢架大棚按照每亩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喷滴灌设施
(1)申报条件:围绕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节水设施。节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农业企业喷滴灌设施面积在1000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喷滴灌设施面积在500亩以上。
(2)补贴标准:按照每亩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对列入2013年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的钢架大棚及配套喷滴灌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每亩1万元的标准给予综合补贴。
(四)农产品加工类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向“菜篮子”产品加工企业和新城区六大农产品加工园区和22个农产品加工小区内企业倾斜。项目生产性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申报家禽加工项目的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上;申报水产品加工项目的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上。
2.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生产性投资总额的7%给予补贴。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1.申报条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在农业部门备案,服务能力较强,管理规范的市级示范社或者联社。
2.补贴内容:包括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输、检测检疫仪器设备和培训设备,建设标准化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与品牌创建。
3.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
(六)农业贷款贴息
1.贴息种类和对象:我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加工等项目贷款,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赏花游项目贷款,乡村休闲游项目贷款,农业科技示范户贷款,家庭农场贷款等。
2.贴息期限:对各类贷款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项目单位可申请连续贴息,最长不超过2年。
3.贴息标准:按照上年度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
(七)有机肥
1.申报条件:生产以本市辖区内畜禽粪便及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且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的有机肥项目,并向本市优势农产品基地直供。常年均衡生产量在1万吨以上。
2.补贴标准:对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贴息;选择并鼓励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加大有机肥推广力度,按照推广有机肥的数量给予适当价格补贴。
(八)其他类
1.对农业上市后备企业,除享受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已有奖励政策外,凡与中介机构签订工作协议,完成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湖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湖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中国证监会已正式受理其首发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农业后备企业,参照此规定执行。
2.对安排给我市的中央和省级农业项目,要求地方安排资金配套的,按照其规定落实市、区两级配套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制订相应的项目指南,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监管。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以前制定的有关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规定,凡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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