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畜禽禁止限制和适宜养殖区划定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18号)要求及龙良文副市长对《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恳请审定2017年全市畜禽退养和种养循环生态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请示》(武农文〔2017〕50号)所做批示精神,2017年我市要完成6个新城区和4个功能区畜禽退养工作,现就做好畜禽退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国家、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退养工作有序推进。
(二)先退后补的原则。各区完成退养工作后,市级奖补资金按照标准切块到区。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区将退养依据、退养要求、退养场(户)信息、验收标准和奖补政策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新洲、蔡甸、汉南、东西湖区等4个新城区的禁养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畜禽养殖场(户)全面退出养殖。2017年6月30日前,江夏区、黄陂区的禁养区完成畜禽养殖场(户)退养。
四、实施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畜禽禁养区退养的实施主体为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广泛宣传发动。根据畜禽禁养目标,由各区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时间、工作措施等宣传到场、到户。
(二)调查摸底建档。由各区自行确定第三方机构,对畜禽品种、数量、畜禽舍面积、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进行清查测绘,并建立一户一档资料。
(三)锁定退养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调查摸底及测绘的情况,出具正式报告锁定畜禽养殖场(户)退养信息。各区将锁定的退养信息汇总,以区农委正式文件报市退养办。
(四)签订退养协议。乡、镇(街道)与畜禽养殖户签订限期退养及设施拆除协议,可作为奖补资金的依据之一。
(五)检查验收及公示。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材料报备存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退养办备案存档,市级奖补资金待畜禽退养工作完成后据实结算。
六、奖补支持对象
2017年市级畜禽退养工作奖补资金1.12亿元,奖补资金支持的对象是:位于江夏、蔡甸、黄陂、新洲、汉南、东西湖区畜禽禁止养殖区内的畜禽退养奖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畜禽退养工作奖补资金全部由各功能区自筹。
七、奖补标准
市级财政核算各区畜禽退养工作奖补标准为:
(一)畜禽舍拆除奖补。对积极配合按时自行关停并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市级财政按面积(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测数为准)给予一次性拆除奖补。奖补资金拨付标准为:畜禽养殖场(户)的畜禽舍150元/m2,奖补资金直接核拨到各区。
(二)种畜退养奖励。根据退养的种畜品种和数量(以区农委会同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地清查数据为准)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拨付标准为:种猪(含种公猪、产仔一窝及以上的经产母猪)1500元/头、奶牛2000元/头,奖补资金直接核拨到各区。畜禽退养奖补资金以区为主,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八、市级资金安排
根据武农文〔2017〕50号要求,2017年市级畜禽退养工作奖补资金1.12亿元全部切块到区,其中:新洲区2300万元、黄陂区3500万元、江夏区2600万元、蔡甸区1300万元、汉南区1500万元。按“先预拨、后清算”的管理办法,市级畜禽退养工作奖补资金先拨付50%,待验收后再拨付另外50%,并由各区负责统筹安排,制定各区奖补标准,落实区级奖补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九、明确责任主体
(一)各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畜禽退养工作,组织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全面落实畜禽退养各项工作,按时完成畜禽退养工作。
(二)市农委:负责该项工作牵头督办,牵头制定畜禽退养工作实施方案,及时通报各区工作推进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指导畜禽退养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调度和奖补资金拨付工作,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四)市环保局:负责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监督管理;做好畜禽养殖场超标排污及其他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各区农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畜禽退养工作;承担区畜禽退养及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各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要高度重视畜禽退养工作,要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协调解决畜禽退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区级奖补资金。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养殖业主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畜牧业绿色发展意识,促使业主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畜禽退养工作。
(三)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区要严把政策关,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各个环节工作。要加强对养殖户的转产引导、帮扶,确保禁养工作平稳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四)落实责任,长效监管。各区相关乡、镇(街道)要建立第一时间巡查发现、第一时间管理制止、第一时间联合查处等工作机制,落实长效管理工作。
附件:畜禽退养工作验收标准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附件
畜禽退养工作验收标准
一、时间要求
(一)2017年12月31日前,新洲、蔡甸、汉南、东西湖区等4个新城区的禁养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完成畜禽养殖场(户)退养。
(二)2017年6月30日前,江夏区、黄陂区的禁养区完成畜禽养殖场(户)退养。
(三)上述时间节点各区完成畜禽退养及验收材料汇总上报工作,超过上述时间节点视同未按期完成退养工作。
二、退养认定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认定为退养:
(一)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全部处理完毕。
(二)畜禽养殖栏舍全部拆除至平地。
(三)粪污储存池已填埋。
(四)场地无残留垃圾及污染物。
三、验收材料
(一)档案材料。由区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畜禽品种、数量、畜禽舍面积、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进行清查测绘,建立一户一档资料,并出具正式报告锁定畜禽养殖场(户)退养信息。
(二)退养协议。乡、镇(街道)与畜禽养殖户签订的退养协议。
(三)验收报告。区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四)结果公示。验收报告由各区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应将上述验收材料汇编成册以区政府正式文件报市退养办,市级奖补资金将根据各区上报验收材料中的退养汇总数量据实结算。
(采编人员:熊卉)
附件: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