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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武汉市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3 14:36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各区农委(农业局)、经管部门:

  经与市财政部门协商,现将《2018年武汉市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协调区财政部门贯彻落实。

 

  附件:1.2018年武汉市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2.2018年武汉市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预拨建议表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3日

                                                     

 

 

 

附件1

2018年武汉市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8〕6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积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经营模式创新,保障我市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农业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使用范围及扶持对象

  本方案所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规模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局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2016、2017年两个年度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经开区(汉南区)对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业主新增农村流转土地所给予的补贴资金。

  本专项补贴资金用于对经区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土地流转项目经区经管部门审查、备案、土地流转经交易鉴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奖补支持。同等条件下,对实行土地经营股份合作的新型经营主体重点扶持,优先支持贫困村的土地流转项目。

  二、资金用途  

  规模补贴资金主要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补支持,用于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培育农产品品牌等。

  三、补贴标准

  规模补贴资金对符合农业发展规划,流转合同有效期限5年以上且不超过法定的剩余年限,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不含国有土地、水面)达到种植业(粮、棉、油、经)200亩以上、蔬菜100亩以上标准的经营业主给予每亩200元的奖补支持。

  四、资金分配方式、条件

  (一)扶持方式

  规模补贴资金由市级按照因素分配法切块下拨至各区,各区农委(农业局)或农村经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

  (二)扶持条件

  规模补贴资金重点扶持通过土地流转或土地经营股份合作实现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家庭经营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企业的经营规模可适当放宽。对一次性流转超过500亩(含500亩)的项目,在区级审查通过的前提下,由区经管部门报市农村经管部门备案。申报补贴经营业主需填写《武汉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项目申报表》,提供新型经营主体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年度收益(利润)报表、土地流转合同和街道(乡、镇)政府审核材料或交易鉴证书等。

  五、专项补贴资金的分配与管理

  (一)补贴资金的分配

  1.规模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下拨、分配至各区。依据的因素主要包括:年度区级土地流转数、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总数、农业人口总数、耕地与养殖水面总面积,所占权重依次为5﹕3﹕1﹕1,上述指标以相关部门的数据为准。

  2.资金分配计算公式:N=M(A×50%+B×30%+C×10%+D×10%)

  N为应分配某区规模补贴资金数;

  M为年度全市土地流转总数;

  A=某区年度区级土地流转数÷年度全市土地流转数;

  B=某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总数÷年度省、市、区示范经营主体认定数;

  C=某区农业人口总数÷全市农业人口总数(不含东西湖区);

  D=某区耕地与养殖水面总面积÷全市耕地与养殖水面总面积。

  (二)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

  1.各区农村经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市切块下达到区的本年度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按要求提出项目安排计划,不得随意改变补贴对象,并报市农委(经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2.以上年度实施项目资金为基准切块安排,年度使用存余资金由市财政作相应调整。

  3.区级农村经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督。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经营业主今后申请该专项补贴资金的资格,同时停止该区下一年度申请该专项补贴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项目所在地的农村经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评价,并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农委(经管局)。

  5.凡在市级及以上部门项目稽查中查出问题的区,在下一年度资金切块时,减去被稽查出问题的补贴资金量,调整出的部分资金分配到其他区。

 

 

附件2

2018年武汉市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补贴资金预拨建议表

 

                                     单位:万元

单   位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资金 

合  计

 500

黄陂区

 140

新洲区

 135

江夏区

 80

蔡甸区

 80

汉南区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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