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发展壮大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贴息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经济产业政策,充分利用本地优势条件,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带动农民致富增收。
2、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生产产品符合国家环保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3、企业贷款必须是从国家批准的各类商业银行(含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借的贷款。
4、申报企业必须填报《武汉市农业龙头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并附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单和付息凭证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加工型龙头企业优先,龙头企业如属集团公司,其农产品加工产值须占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
6、农业龙头企业年度内基本建设投资、技改投资和农产品收购等贷款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和流通企业带动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或者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在《武汉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2012—2020年)》规划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和加工小区的企业优先考虑。
7、申报贴息的龙头企业的主业原则上应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畜禽饲养等已有专项补贴资金的企业、粮棉油等传统产业及饲料加工等对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带动作用不大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贴息范围。
三、贴息范围、期限、比例和年限
1、贴息范围:龙头企业基本建设贷款、技改和设备引进贷款、农产品收购贷款、种子种苗种禽贷款。
2、贴息期间:企业上年1月至12月所发生的贷款利息。
3、贴息额度和比率:根据全市农业工作重点和年度资金预算,确定当年农业专项财政贴息资金额度。原则上贴息比例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且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贴息期限:贴息时间按月计算,最长为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贷款实际时间计算。
5、贴息年限:同笔贷款原则上贴息一年。
四、贴息的申报和审批
1、每年3月底前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到所属区级财政部门领取、填报《武汉市农业企业银行货款财政贴息申报表》、《农业企业银行贷款过录统计表》,连同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单和付息凭证等材料复印件一起报送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所辖区域内的企业申报材料,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报区政府分管农业领导审定。
2、各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于4月底前分别将申请贴息的龙头企业《武汉市农业企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等申报汇总材料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3、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对各区申报贴息的情况进行会商审核后,形成初评意见。
4、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在初评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最终意见,由市财政下达贴息资金。
5、已享受政府其它扶持资金政策的同一项目,当年不再安排贷款贴息。
6、同一笔银行贷款,若从其它渠道获得贷款贴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剔除重复部分后计算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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