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降低农业自然风险,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 ,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际,现制定2016年武汉市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着力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制度,有效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为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保费补贴对象
本市个体农户、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均可享受财政保险保费补贴。鼓励村级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集中投保,提高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
(二)保费补贴险种
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要求,逐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2016年武汉市地方政策性保险险种11个,其中常规型险种8个,分别是蔬菜、辣椒、西甜瓜、玉米、钢架大棚、钢架大棚薄膜、大棚作物(茄果类)、大棚作物(叶类)、创新型险种3个,分别是:育肥猪价格指数、蔬菜价格指数、水产价格指数,以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
(三)保费补贴办法
市级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方式,按照市、区两级各为30%的比例执行,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比例,但参保人个人负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以提高投保人保险责任意识。
(四)补贴申报程序
经办保险机构在当年10月30日前将签订保单及投保人已缴清保费进行汇总后,报区农业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区财政局拨付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将已签订保单、农户已缴清保费及区已足额拨付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汇总后,各区以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名义联合向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申报,申报文件和相关材料各一式1份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此进行抽审,合格后由各区财政局按市级抽审意见分配使用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三、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承保公司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农户的利益,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的重要作用,在严格执行业务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承办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资质,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签订。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但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参保。对于放开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保险经办机构。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等信息在当地予以公示。
(三)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服务。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除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外,保险经营机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同时,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论和理赔结果在当地予以公示。
四、保障措施
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市政府支农惠农方式的重要举措之一,是一件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解民忧的惠民工程。要使农户真正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得到切实利益,需要各级政府、各承保公司共同努力,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在市级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统一指导下,有关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将应当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区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并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而逐年增长。
(三)强化宣传意识。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承保公司,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以及开辟电视专栏、在报纸上定制专版或张贴标语、上门入户、发送三农保险短信等多种形式,广为宣传农业保险政策,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努力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支持度、满意度以及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
(四)严格监督管理。农业、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承保机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进行考核评价,促使保险公司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完善自身内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五)优化服务环境。各区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延伸到乡镇、村组,达到“咨询投保不出村,保险服务面对面”的要求。
(采编人员: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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