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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2016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6-12-13 09:29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16年,根据《武汉市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武政办〔2013〕174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为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2017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1%以上和92%以上。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实施范围

  资金安排范围是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等6个秸秆主产区。

   三、资金安排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15〕19号)精神,市级财政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总额1200万元全部切块到秸秆主产区,由各区农委(农业局)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秸秆直接还田示范项目450万元。根据耕地面积、农作物种植面积、示范要求等因素,安排蔡甸区44万元、江夏区92万元、黄陂区156万元、新洲区128万元、东西湖区15万元、汉南区15万元。

  (二)秸秆收储点示范项目240万元。根据各区农作物布局、示范要求等因素,安排蔡甸区35万元、江夏区35万元、黄陂区50万元、新洲区50万元、东西湖区40万元、汉南区30万元。

  (三)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示范项目510万元。根据各区农作物布局、秸秆“五化”利用发展状况、示范要求等因素,安排蔡甸区60万元、江夏区55万元、黄陂区130万元、新洲区145万元、东西湖区70万元、汉南区50万元。

   四、建设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秸秆直接还田示范。在各区资金切块限额内,各区农委(农业局)根据本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依据本区农作物生产布局,择优选定申报主体实施秸秆机械粉碎直接还田和腐熟还田示范项目,示范点连片不少于500亩,市级财政每亩补贴20元,单个示范点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二)秸秆专业收储点示范建设。在各区资金切块限额内,各区农委(农业局)根据本区种植业生产布局,结合村镇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四荒”地、闲置场房等资源,对近2年新建成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0亩,年处理秸秆能力达1万吨以上的专业秸秆收储点,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35%给予补助,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示范。在各区资金切块限额内,各区农委(农业局)对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秸秆肥料化(生物有机肥)、饲料化(动物饲料)、基料化(食用菌基料、育秧基质等)、燃料化(生物质燃料)、原料化(工业原料)企业或合作社给予一定扶持。对近2年具备法定生产资质,取得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环评等相关手续,生产区面积不小于15亩,年利用秸秆达3000吨以上,按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35%给予补助,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往年同一建设内容享受过补贴的,不得重复补贴。

   五、验收要求

  由各区农委(农业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需公示7天。并将项目验收材料(含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报市农委备案存档,根据验收结果据实补贴。

   六、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管理以各区农委(农业局)为主。市级奖补资金下达后,由各区全面负责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附件:1.秸秆直接还田示范项目验收标准
  2.秸秆专业收储点示范项目验收标准
  3.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
  化利用示范项目验收标准

            

附件1

  

秸秆直接还田示范项目验收标准


    
  一、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示范项目
 
  (一)申报项目的农业龙头企业集中连片种植水稻示范点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或行政村集中连片种植水稻示范点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家庭农场种植水稻示范点面积达到150亩以上,水稻种植大户示范点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申报主体须与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秸秆粉碎还田作业合同,签订合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一季作物机械粉碎500亩以上小麦、油菜、水稻秸秆的作业能力。

  (二)严格控制秸秆留茬高度,小麦、水稻机收留茬高度控制在18厘米以下,油菜留茬高度控制在25厘米以下。

  (三)各区要结合作物品种、茬口布局等特点,推进农机与农艺融合,制定具体实用的秸秆机械还田技术规范,积极开展示范,召开现场会至少2次以上,完善技术体系,优化作业模式。

  (四) 各区至少有一个连片500亩以上的示范点。

  二、水稻秸秆腐熟还田示范项目

  (一)申报项目的农业龙头企业集中连片种植水稻示范点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或行政村集中连片种植水稻示范点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家庭农场种植水稻示范点面积达到150亩以上,水稻种植大户示范点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二)腐熟剂供应企业由各区按相关程序确定,统一采购。

  (三)各区要结合作物品种、茬口布局等特点,制定具体实用的秸秆腐熟还田技术规范,积极开展示范,召开现场会至少1次以上,完善技术体系,优化作业模式。

  (四) 各区至少有一个连片500亩以上的示范点。

附件2


秸秆专业收储点示范项目验收标准



  一、秸秆专业收储点选址应符合村镇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四荒”地、闲置场房等资源,不得占用农田;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且土地使用有效期达5年以上,业主承诺5年内不得转产,否则收回政府扶持资金。

  二、厂区占地面积不少于15亩,与生产相配套的水电路基础设施完善。

  三、单个秸秆专业收储点年处理秸秆能力达1万吨以上。购置地磅、打捆机、粉碎机、运输机械等相关设备。

  四、企业工程设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产销经营及秸秆收储(销售)合同及台账等有关票据凭证真实完整。

  五、有项目环评、招投标等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件3


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
原料化利用示范项目验收标准



  一、秸秆肥料化利用示范项目

  (一)新(改、扩)建企业厂房满足设计生产能力基本要求,设计年产商品有机肥能力3万吨以上,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20亩,其中,生产区域不小于15亩,原料堆场不小于3亩。新建企业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厂房屋檐高6米,单跨14米以上。

  (二)企业具备国家农业部或湖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有机肥生产资格有效证书,并取得10年以上有效期的土地使用权、环评等相关手续。

  (三)有机肥发酵车间:槽式发酵池1800平方米以上,或条形堆码发酵场地2400平方米以上;配置翻堆机。

  (四)加工车间: 房屋高度4米,粉剂有机肥1000平方米以上,安装的粉碎机、搅拌机、三级分筛机、自动包装机等设备满足设计生产能力要求;造粒有机肥1200平方米以上,安装的粉碎机、搅拌机、转鼓造粒机、平模挤压机、烘干机、三级分筛机、自动包装机等设备满足设计生产能力要求。

  (五)成品仓库:砖混或轻钢结构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

  (六)检测车间:检测仪器齐全(主要包括:火焰光度计、分光光度计、定氮仪、恒温培养箱、恒温水浴锅、干燥箱、天枰、摇床、冰箱、灭菌器、蒸馏水器、离心机、小型粉碎机、PH计)。

  (七)原料堆场:水泥硬化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建有遮雨阳大棚。

  (八)水电路设施:厂区内有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供水、供电及道路硬化设施。

  (九)厂区环境:生产、生活区域分开,整洁卫生。

  二、秸秆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示范项目

  (一)具备法定生产资质,取得有效的土地使用权、环评等相关手续。

  (二)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厂区面积不小于15亩。

  (三)企业年利用秸秆达3000吨以上,产品销售渠道畅通。

  (四)企业生产设施、机械设备及与生产相配套的水电路基础设施完善。

  (五)企业工程设计、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产销经营等有关票据凭证真实完整。



(采编人员: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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