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局(农村能源办):
经研究,现将《2015年市级农村能源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25日
2015年市级农村能源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类型、申报条件、计划建设规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一)太阳能综合开发利用
以农业示范园区、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休闲游村、扶贫村、新农村建设村以及公路边设施较好的村为单位申报。项目补贴方式为先建后补。申报条件、计划建设规模和补贴标准如下:
1、太阳能热水器推广项目:项目村必须通自来水;农户有积极性和资金自筹能力。全年计划推广2000台以上。财政补贴600元/台。
2、太阳能路灯(或太阳能杀虫灯)试点:试点单位必须基础设施较好,并资金自筹能力和后期维护能力。每个点申报不少于20盏。全年计划合计推广500盏。太阳能路灯财政补贴500元/盏,太阳能杀虫灯补贴1000元/盏。
3、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或供暖大棚试点:试点单位要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资金自筹能力。全年计划建设2—3处。财政按太阳能集中供热规模1万元/吨补贴。
4、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试点:试点单位必须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资金自筹能力和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所需的场地面积(10KW需65㎡)。一般申报规模不能小于10KW。全年计划建设2-3处。财政补贴1万元/千瓦。
(二)秸秆能源化利用
秸秆沼气(或联户沼气)集中供气工程重点以畜禽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或农业示范园区、7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单位申报。新型生物质炉试点重点以扶贫村、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休闲游村、新农村建设村为单位申报。项目补贴方式为先建后补。申报条件、计划建设规模和补贴标准如下:
1、秸秆沼气(或联户沼气)集中供气工程:业主必须有一定的资金自筹能力;沼气工程所生产的沼气必须对周边农户供气,且供气户数不少于30户;沼渣、沼液必须综合利用,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建设模式。全年计划3—5处。财政补贴按所建发酵池容积进行,每100立方米财政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增加10立方米,财政补贴增加1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2、新型生物质炉试点:项目村农户日常炊事用能以农作物秸秆或薪柴为主;整村覆盖率不低于60%。全年计划推广3500台,财政补贴600元/台。
(三)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
以区农村能源办、农村能源服务中心(站)或农村能源合作社、已建农村能源服务网点等为单位申报。项目补贴方式为先建后补。申报条件、计划建设规模和补贴标准如下:
1、农村能源服务网点提档升级:网点负责人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对辖区内农村能源服务设施分布较熟悉,并有一定协调和服务能力。全年计划提档升级100处,财政补贴3000/处。
2、农村能源安全应急处置建设:申报单位必须熟悉全区农村能源设施状况,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及应急处置水平。全年计划建设1个区,财政一次性补贴15万元。
(四)“三沼”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建设
以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单位申报。项目补贴方式为先建后补。申报条件、计划建设规模和补贴标准如下:
1、农村能源综合示范点建设:必须建有大中型沼气工程或靠近大中型沼气工程。种植或养殖面积不小于200亩,且便于开展“三沼”综合利用。全年计划建设1—2处。财政补贴按示范点沼液管网延伸面积1000元/亩进行,每处示范点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购买沼液输送管道及设备。
2、沼气延伸管网建设:主要针对已建小型联户沼气工程或大中型沼气工程业主申报。所申报的建设地点必须靠近村庄(直线距离应在1公里以内),且有利于沼气集中供气的实施(带农户不低于10户)。全年计划2—3处。补贴标准每带1户,财政补贴1500元。
二、申报及验收程序
(一)太阳能综合开发利用、秸秆能源化利用、“三沼”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建设三个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农业局(农村能源办公室)提交项目申报书。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若由区农村能源办为项目申报单位,则由区农村能源办会同区财政局向市农业委员会(市农村能源办公室)提交项目申报书。
(二)区农业局(农村能源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实地考察初审后,上报市农业委员会(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三)市农业委员会(市农村能源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实地考察后,由市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文件。
(四)工程建成后,由区农业局(农村能源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和整改;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市农业委员会(市农村能源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建设批复、项目施工合同、用户花名册、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完成总结等;
(五)市农业委员会(市农村能源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
三、申报时间与要求
(一)申报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前;建设完成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
(二)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均一式八份,项目申请报告每份必须加盖区农业局(农村能源办公室)公章,项目申报书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项目一经下达,不允许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规模;若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与区财政联合上报项目调整申请,待市级批复后方可进行。
(采编人员:熊卉)
附件:
武汉市2015年市级农村能源项目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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