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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18-06-22 14:42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大力推广绿色发展模式,实施“拥抱绿水青山”行动,我市拟在蔡甸、黄陂、江夏、东西湖、新洲、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六个区开展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技术示范推广工作,现就做好该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我市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坚持“增产、经济、环保”的施肥用药理念,大力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增加有机肥资源利用,大力推进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有效减少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国家、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减量化工作有序推进。 
  (二)先建后补的原则。业主方通过自查认为达标,再按照程序实施申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区应将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验收标准和补贴政策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目标任务

  全市建立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核心示范区6000亩,辐射带动面积10万亩。其中,每个区建2-5个核心示范区(含江夏区、新洲区各一个200亩的茶叶示范区),在示范区内因地制宜推广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技术。化肥减量化主要推广配方肥、有机肥以及高效施肥方式,农药减量化主要推广生物农药、绿色防控、统防统治以及高效施药方式。每个核心示范区辐射带动示范面积17倍以上的推广应用。工作完成后,要求核心示范区化肥和化学农药当年使用量减少20%以上,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作物产量和经济效益不下降,耕地质量和农作物产品质量双提升,“两减”工作成果得到巩固和加强。

  四、实施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农技中心)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实施。

  五、实施内容

  (一)开展减量提质增效攻关试验

  针对“两减”技术集成的关键环节,开展瓶颈技术试验攻关。一是科学合理设计试验方案,二是摸清种植地土壤状况(分析测试土壤理化性状)),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配方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四是科学应用绿色防控技术和生物防治等。通过不同试验,摸清针对不同土壤和不同作物减施化肥、化学农药达到提质增效的目的。

  (二)举办减量提质增效示范样板

  将成熟的减量提质增效技术集成并及时应用到生产中,科学设置“两减”标准示范样板,多种形式展示示范成果。

  (三)做好“两减”技术辐射带动作用

  通过现场展示、技术培训、宣传指导、总结推广等形式及时将“两减”技术成果辐射到周边,起到以点带面作用。

  六、实施步骤 
  (一)市农委制定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武汉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各区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技术示范推广实施方案。

  (二)各区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将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时间、工作措施等宣传到村、到户。

  (三)各区建立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核心示范区。

  (四)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核心示范区推广配方肥、有机肥、高效施肥方式、生物农药、绿色防控、统防统治、高效施药方式等技术措施。

  (五)完成期限。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

  (六)检查验收及公示。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农技中心)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材料报备存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二份报市农委(农技中心)备案存档,补贴资金据实拨付。

  七、补贴标准

  核心示范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量化工作每亩按1000元的标准补贴。

  八、资金安排

  全市共安排补贴资金600万元,按照因素法,根据各区核心示范区面积,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切块到区,其中:蔡甸区110万元,黄陂区110万元,江夏区110万元,新洲区110万元,东西湖区100万元,武汉经开区(汉南区) 60万元。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推广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技术时,购买有机肥、配方肥、绿色防控物资的资金,必须达到补贴资金的70%以上。关键技术攻关试验、技术集成、培训指导、宣传推广、总结考核等控制在补贴资金的30%以内。

  九、明确责任

  (一)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指导。

  (二)各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该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依据目标任务,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确保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

  (三)市农委(农技中心):负责对减量化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导。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区应成立农委分管副主任或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任组长,区农委种植业科、农技中心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核心示范区面积的落实,减量化工作的组织、监督及协调。并成立区农技推广中心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区土肥、植保、栽培、蔬菜负责人为成员的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具体事项。工作实施结束后,实施单位按照2018年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绩效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区农技中心对辖区实施单位进行复评,形成评价意见后,将各项证明材料报送市农技中心备案。市农技中心将视情况组织工作专班进行抽查,对实施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业主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绿色发展意识,促使业主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减量化工作。实施区域要设立醒目标牌,明确试验示范内容、承担单位、技术指导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要加大技术培训指导力度,促进成熟技术模式的大面积推广应用。试验攻关要责成专人,落实到点,认真做好日常记载和试验示范总结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围绕推技术、亮业绩、传经验、树形象,重点宣传交流各地工作实施的成效、做法和经验,“两减”技术、重大活动以及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区要严格把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各个环节工作。

  (四)落实责任,长效监管。区财政、农委、环保、供销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服务,密切配合,确保长效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验收标准

  附件2: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绩效考核评价表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附件1:

 

 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验收标准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心示范区内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和验收材料上报工作。

  一、 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的目标考核认定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定完成减量化目标

  (一)核心示范区田间对比试验,应用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技术比对照减量达到20%以上。

  (二)核心示范区化肥和化学农药用量与习惯施肥用药对比减少20%以上。

  二、验收材料 

  (一)档案材料。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核心示范区面积、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并建立完备档案资料。

  (二)验收报告。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各区应将上述验收材料汇编成册,报区财政部门和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补贴资金将根据各区上报验收材料中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据实拨付。


  附件2:

2018年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绩效考核评价表100分制)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管理

20分)

1. 方案提交(5分)

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交(5分),延迟1-2天(3分),延迟2天以上(1分),不提交(0分)。

2. 编制质量(10分)

任务、目标、指标设置合理(8-10分),较为合理(5-7分),其他(1-4分)。

3. 配套措施(5分)

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和技术专班,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具体(4-5分),重视程度一般,作为常规性工作任务完成(2-3分);不重视,工作目标模糊、积极性不高(0-1分)。

二、项目实施

50分)

1. 标识标牌(5分)

建立项目标牌,得5分。

2. 试验示范推广(35分)

试验工作完成好(试验的数量、质量、规模及日常记载)(15分)。

示范推广力度大(包括示范样板数量及规模、与新型经营主体结合、技术培训、现场会观摩会或演示会等情况)(10分)。

辐射带动效果好,有效促进产业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10分)。

3. 信息报送(10分)

从2019年2月份起,每月至少报送1期工作信息,最高得10分。每少1期扣1分。

三、资金管理

20分)

1. 台账管理(10分)

设立资金使用台账,工作档案齐全,得10分。

2. 资金使用(10分)

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比例与项目规定相吻合(10分)。

四、总结验收

10分)

1. 总结验收(10分)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并按时上报(含技术总结、技术规程、工作总结及图片、音像、试验数据、效益证明等原始资料)得10分。

五、奖惩措施

1. 加分因素(10分)

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得5分;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得3分;区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得2分;单项不累计,最高得5分。

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被市农技中心采用或被推荐给上级部门采用,每篇加1分,最高得5分。

2. 扣分因素(不限)

经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并取消以下年度奖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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