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全市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提高市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武汉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武发〔2019〕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改革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武政办〔2018〕15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标准
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参照《国家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32000-2015)和《武汉市农村新社区规划设计技术导则》(武新农组发〔2012〕3号)执行。
二、奖补范围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打造的要求,市级奖补重点支持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围绕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开展的美丽乡村项目建设。
三、奖补条件
(一)保留型美丽乡村建设条件
1.符合规划布局。项目必须符合村庄布局规划,为规划长期保留居民点(含保留型和扩新型自然湾),编制了项目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2.符合区域布局。项目必须符合乡村振兴示范带布局要求,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和区位优势。项目建设要围绕本区域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都市田园综合体、乡村休闲游景区,以及精准扶贫区域,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环境整治推进。
3.符合群众意愿。项目建设方案必须由所在村(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审议通过,村集体出具书面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推进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4.具备产业支撑。项目必须有一定的产业支撑,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有实力的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落实建后管护机制,形成农民稳定的增收来源。
5.具备资金筹措能力。项目建设有详细的资金平衡方案,不得向农民集资摊派,不得形成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6.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
(二)整村集并型美丽乡村建设条件
1.工作方案完善。形成了按程序批复的村湾集并工作方案。
2.管理手续完备。办理了规范的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施工、安全等行业管理手续。
3.符合群众意愿。项目建设方案必须由所在村(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审议通过,村集体出具书面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推进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4.具备资金筹措能力。项目建设有详细的资金平衡方案,不得向农民集资摊派,不得形成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5.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
四、奖补办法和标准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市区共担,以区为主;市级每年预算安排美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给予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美丽乡村建设。
(一)奖补标准
1.对符合保留型美丽乡村建设条件的村湾,按每户总额8万元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具体分担比例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按市、区各承担50%给予奖补,即市、区各补贴4万元。2020-2021年,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按市、区分别承担75%、25%给予奖补,即市、区分别补贴6万元、2万元;2022年,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按市、区各承担50%给予奖补,即市、区各补贴4万元。
2.对符合整村集并型美丽乡村建设条件的村湾,市级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
3.区级可结合实际适当加大奖补力度。
(二)奖补办法
市级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和“先预拨后结算”的奖补办法。由村级申报,街(乡镇)审核,区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小组组织项目立项,同时报市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小组备案。在项目建设期内完成建设计划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出具工程结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街(乡镇)预验收合格后提请区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小组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报市级备案。区涉农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经认真审核后,对符合享受市级奖补资金条件的项目,于每年10月底前,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请兑现市级奖补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市级奖补资金实行年度滚动预算。跨年度建设项目确定第一年市级预安排10%以内的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尽快开工;在项目建设期内以后年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一定比例预拨奖补资金;区级奖补资金可视工程进度情况先行预拨。建设项目按规定期限验收完成后,市与区按各自分担比例进行结算。切实落实“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收回、统筹的政策规定。
(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坚持将绩效目标的设立作为预算编制的前置条件,注重预算执行与绩效监控、评价有机结合,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制度,形成“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机制。
(三)认真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奖补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相关区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申报指南、项目立项、项目招投标、项目竣工验收(评估)等信息全面、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使用奖补资金。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将财政奖补资金规范统筹整合,用于美丽乡村建设,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
2.不得用于“三公经费”等开支;
3.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4.不得用于会议、培训、国内外差旅费等支出;
5.不得用于已经享受中央、省、市、区各级各类各部门涉农政策重复奖补。
(五)着力强化资金监管。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区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上要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区级立项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适用于原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武汉市2017-2018年美丽乡村建设与奖补标准》(武农财〔2017〕13号)。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实施中有需调整事项,另行出台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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