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精致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扎实做好有机肥替减化肥示范推广工作,推进菜果茶绿色高质高效发展,我局制定了《武汉市2020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项目实施。
附件:《武汉市2020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武汉市2020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发展精致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扎实做好有机肥替减化肥示范推广工作,推进菜果茶绿色高质高效发展,实现环境友好、提质增效,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市示范推广商品有机肥4万吨。其中,黄陂区0.9万吨,新洲区0.8万吨,江夏区0.8万吨,蔡甸区0.5万吨,东西湖区0.4万吨,武汉经开区(汉南区)0.35万吨,青山(化工)区0.25万吨。因2020年疫情防控和防汛救灾等因素,本项目实施期限为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明确项目示范主体和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
二、资金安排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第三批市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转移支付指标(资金)的通知》(武财农[2020]808号),市级财政2020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800万元全部切块到各区,其中:黄陂区180万元,新洲区160万元,江夏区160万元,蔡甸区100万元,东西湖区80万元,汉南区70万元,青山(化工)区50万元。
三、示范主体和供肥企业要求
(一)示范主体。本市辖区内,有意愿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在具备供肥资质的企业购买商品有机肥自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商品生产的种植业主均可申请为本项目示范主体,经本区逐级审核后确定。要求农业龙头企业种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或专业村面积达到150亩以上,家庭农场、种植大户面积达到50亩以上,其他农户联合连片种植蔬菜30亩以上,单个农户种植水果或茶园连片30亩以上。对区级登记备案的猕猴桃种植示范主体应补尽补,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或带动脱贫能力强的果菜瓜茶种植主体可优先安排。存在耕地抛荒现象、不良诚信记录或负面报道、申请过商品有机肥补贴指标未落实的,本年度不予安排。
(二)供肥企业。本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肥料登记证,有固定生产场所、实行周年生产、年实际产能1万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程序确定,并在本区政府或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经公示的供肥企业,具备全市跨区供肥资格,购肥相关区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近两年市、区抽检有机肥料质量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有机肥生产企业,没有供肥资质。
四、补贴标准
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对购买商品有机肥符合条件的种植示范主体,市级每吨据实补贴200元。单个主体购肥数量最低不少于50吨,最高不得超过1000吨。区级视财力对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给予相应补贴。
五、工作要求
各区应依据本方案制发并向市报备本区项目实施细案,明确工作流程、时间节点、监管职责和验收要求等。各区确定项目示范主体与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后,应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处室备查,并在本区政府或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供肥企业可供肥的种类、数量、最高限价等相关信息。项目示范主体全价购肥后,凭购肥合同、发票、资金交易记录、施肥图片等申请补贴,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和项目验收,并在本区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各区农业农村局应于2021年8月底前将本区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工作总结、资金拨付文件、示范主体补贴清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报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备案存档。
六、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区”,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确保专款专用。本项目示范主体和供肥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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