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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1 11:40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各有关区农委:

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同意,现将《2016年全市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2016年全市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大力推广绿色发展模式,开展“不打一滴农药,不施一粒化肥”的生产示范,实施“拥抱绿水青山”行动,我市拟在蔡甸、黄陂、江夏、东西湖、新洲六个区开展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技术示范推广工作,现就做好该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我市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坚持“增产、经济、环保”的施肥用药理念,大力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增加有机肥资源利用,大力推进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有效减少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国家、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减量化工作有序推进。

(二)先建后补的原则。业主方通过自查认为达标,再按照程序实施申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验收标准和补贴政策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目标任务

全市建立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核心示范区5000亩,辐射带动面积10万亩。其中,每个区建1-2个核心示范区,示范面积不低于700亩,在示范区内因地制宜推广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技术。化肥减量化主要推广配方肥、有机肥以及高效施肥方式,农药减量化主要推广生物农药、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工作完成后,要求核心示范区化肥和化学农药当年使用量减少20%以上。

四、实施主体

该项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农技中心),由各区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具体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市农委制定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武汉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各区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技术示范推广实施方案。

(二)各区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将减量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时间、工作措施等宣传到村、到户。

(三)各区建立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核心示范区。

(四)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核心示范区推广配方肥、有机肥、高效施肥方式、生物农药、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技术措施。

(五)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

(六)检查验收及公示。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农技中心)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材料报备存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农委(农技中心)备案存档,补贴资金据实拨付。

六、补贴对象

核心示范区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七、补贴标准

核心示范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量化工作每亩按1000元的标准补贴。

八、资金安排

全市共安排补贴资金500万元,按照因素法,根据各区核心示范区面积,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切块到区,其中:蔡甸区120万元,黄陂区120万元,江夏区100万元,东西湖区90万元,新洲区70万元。

九、明确责任

(一)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指导。

(二)各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该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依据目标任务,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确保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

(三)市农委(农技中心):负责对减量化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导。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区应成立农委分管副主任或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任组长,区农委种植业科、农技中心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核心示范区面积的落实,减量化工作的组织、监督及协调。并成立区农技推广中心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区土肥、植保、栽培、蔬菜负责人为成员的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具体事项。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要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减量化工作业主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绿色发展意识,促使业主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减量化工作。

(三)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区要严格把关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各个环节工作。

(四)落实责任,长效监管。区财政、农委、环保、供销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强化服务,密切配合,确保长效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验收标准 

附件

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验收标准时间要求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心示范区内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工作和验收材料上报工作。

一、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的目标考核认定

二、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定完成减量化目标

(一)核心示范区田间对比试验,应用减量化技术比对照减量达到20%以上。

(二)核心示范区化肥和化学农药用量与过去对比减少20%以上。

(三)核心示范区化肥和化学农药用量与周边非核心示范区对比减少20%以上。

三、验收材料

(一)档案材料。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核心示范区面积、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并建立完备档案资料。

(二)验收报告。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各区应将上述验收材料汇编成册,报区财政部门和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补贴资金将根据各区上报验收材料中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据实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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