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农业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大宗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武政办(2013)174号)精神,特制定《2015年全市生物有机肥项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全市生物有机肥项目指南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武汉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2日
2015年全市有机肥项目指南
为了做好全市2015年度有机肥生产与推广工作,特制定本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2015年,通过财政补贴扶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全市有机肥产能新增10万吨以上,施用面积新增10万亩以上。
二、有机肥生产环节补贴
(一)申报单位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有固定生产场所、实行周年生产、年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以上的有机肥生产企业。
2、有省级以上的肥料产品登记证(含临时登记证)和肥料产品检验报告。
3、以武汉市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食用菌下脚料等废弃物和其他农产品加工下脚料为主要原料。
4、设备先进、有本年度技改方案,符合环保要求,无不良记录。
5、技术方案完善可行,有较强资金自筹能力。
(二)补贴内容及要求
1、主要对本年度有机肥生产企业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2、原则上补贴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30%,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40万元。近五年内享受政府补贴的,相同建设项目不得享受补贴政策。
(三)操作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农业、财政部门申请,申报材料包括《2015年市有机肥项目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肥料产品登记证复印件、项目立项、环评报告等一式四份。区农业、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农委、财政部门联合申报。
2、按照择优扶持、竞争立项的原则,市农委、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扶持企业,并下达补贴资金。
(四)组织验收
1、项目完成后由企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整理资料,并向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区农业部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照市下达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拨付补贴资金,并将验收材料报市农委、财政局备案。
三、有机肥推广环节补贴
(一)确定供肥企业
1、供肥企业必须是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有固定生产场所、实行周年生产、年生产能力达到2万吨以上,并具备省级以上的肥料产品登记证(含临时登记证)和肥料产品检验报告。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农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供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
(二)扶持政策及标准
本市范围内对农业种植单位(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植大户等)施用有机肥按每吨150元予以政策性补贴。农业种植单位购肥数量最低不低于20吨,最高不得超过1000吨。
(三)操作办法
1、农业种植单位可向所在区农业部门提出购买有机肥补贴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
2、区农业、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种植单位申报施用有机肥情况,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市农委、市财政部门,市农委、财政部门按照“总量控制、重点优先、补完为止”的原则,对下达各区的有机肥推广补贴指标和资金补贴额度,各区据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购买有机肥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补贴对象凭《购买有机肥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招标确定的有机肥生产企业全价购买有机肥,取得购肥发票及售后服务证明。
4、补贴对象购买有机肥后,携身份证明材料、确认通知书、销售发票以及售后服务证明,到区农业部门填写《购买有机肥补贴申请受理通知书》。
5、区农业、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武汉市农业信息网”或购肥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6、公示结束后,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及有关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四)其他要求
1、中标企业要认真做好全年有机肥生产、销售和质量检测情况的统计和归档工作,真实反映原料来源、生产、销售去向等信息,以便稽查审核。
2、各区农业部门要对中标企业的有机肥生产质量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有机肥安全施用。对中标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3、对弄虚作假、转手倒卖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应予以制止,一经查实,取消其有机肥生产者和购买者补贴资格,取得的补贴资金一律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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