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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2023年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24 11:32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黄陂区、江夏区农业农村局:

《武汉市2023年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试点工作落实。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武汉市2023年生猪“保险+期货”

价格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落实调控措施稳定生猪基础产能的通知》(鄂农发〔2022〕20号)等文件关于优化和推进“保险+期货”模式的精神,落实《市农业农村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2023-2025年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农〔2023〕6号)关于积极探索新型农业保险模式的工作要求,为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积极发挥保险、期货等金融工具服务生猪产业作用,拟于2023年开展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创新模式试点,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是指生猪养殖经营者或企业,为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期货价格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通过向期货经营机构购买期权将风险转移,期货经营机构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的业务模式。通过稳步推进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引导生猪规模养殖场利用期货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规避市场风险,保障生猪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资金安排

安排2023年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市级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保费补贴,根据试点区保险业务开展情况据实核算后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区。

积极争取省级财政配套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以下简称“农保计划”)项目补贴资金支持。

三、承保机构

参照执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的相关规定,拟由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首创承保机构承担我市2023年试点。期货经营机构由承保机构选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试点区域

综合考虑市级资金规模、生猪产业区域实际情况、区级积极性和省级财政配套保费补贴工作衔接等因素,拟在江夏、黄陂两个区开展试点。

五、参保对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试点区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均可申请参保(以下简称投保人)。投保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生猪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生猪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养殖档案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养殖档案或饲养记录;产权明晰。

六、保险方案

(一)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1-2个月(保险止期2023年12月31日前),由承保机构与投保人结合生猪出栏计划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完成即时生效,价格采集整个保险期间的生猪期货收盘价格。

(二)保险责任。采用增强亚式看跌期权类型,结算价为价格采集期每日Min(期货收盘价,目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目标价格参考生猪期货合约投保时前5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按此方式计算的目标价格严重低于生猪养殖成本时,由投保人和承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当价格采集期内的结算价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方案所涉及的生猪期货合约价格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网站:http://www.dce.com.cn)发布的数据为准。

(三)保险数量和保险金额

1.保险数量。为充分发挥补贴资金引导作用,保障试点范围,每个参保对象当年累计投保生猪不高于1万头。

2.保险金额。参考大商所生猪期货对应主力合约收盘价和入场时间进行商定进场合同价。每头保险金额(元/头)=目标价格(元/吨)×生猪约定出栏重量(公斤/头)/1000(公斤/吨)。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除另有约定外,生猪约定出栏重量为100公斤/头。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参考期货、期权相关定价模型进行测算,最高不超过6%。具体分两种情形:承保机构向大商所申报“农保计划”。

1.获得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保险费率:由大商所根据参考期货、期权相关定价模型进行测算。

2.未获得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保险费率:根据大商所当天的生猪期货收盘价或盘中价格以及历史波动率等情况,由投保人、承保机构和期货经营机构多方协商确定。

保险费(元)=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

(五)保险赔偿。投保人无需报案,承保机构应当在价格采集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价有关情况书面提供给投保人。达到理赔条件的,承保机构须提供保险赔偿结算通知书给投保人,并按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相关规定执行赔付。

七、保费补贴

(一)保费补贴比例。市级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总保费30%比例的补贴,投保人自缴保费比例不低于20%,保费其余部分由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补贴、省级财政配套及与承保机构合作的期货经营机构等第三方资金补足,由承保机构按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予以配合。有条件的区可给予配套保费补贴支持,鼓励区级在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支持范围外合理扩大试点。

(二)保费补贴核算。严格预算约束,市级保费补贴实行总量控制、用完即止的原则。承保机构须统筹区支公司,按照投保人申请投保先后顺序开具保单,达到市级补贴资金限额时停止投保,不得突破市级保费补贴专项资金总量。

(三)保费补贴结算。试点区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与其它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同步审计验收后据实结算。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属于创新型险种,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承保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多渠道、多维度讲解保险政策、投保须知。着力开展投保及理赔典型案例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试点效果。

(二)做好跟踪服务。承保机构须现场验标、指导投保人投保,做好上门服务,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定期向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试点期间业务开展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试点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承保机构做好承保理赔管理,推进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试点政策落到实处。 

(四)试点结果运用。对全市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好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市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经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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