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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关于对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0180065号建议会办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4-27 00:00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市公安局:

  现将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第20180065号建议“关于加强居民区文明养犬执法的建议”涉及市农委工作任务的会办意见函告贵局,请综合后一并答复代表。

  一、关于养犬管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养犬已成为普遍现象,“犬患”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养犬管理势在必行。一直以来,市农委立足部门职责,在加强养犬管理方面积极作为。

  (一)积极开展宣传培训。一是加强兽医管理人员学习培训,要求全市畜牧兽医系统的行政人员、执法人员等熟悉《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规。近两年,全市共培训行政管理、监督执法人员约1100余人次,提升了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二是加强动物诊疗人员培训。近两年,全市共组织开展养犬管理、宠物诊疗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讲座11期,培训从业人员900余人次,向动物诊疗人员传授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诊疗技术。三是开展社会宣传引导活动。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养犬规范管理,印发“文明养犬 从点滴做起”、“遵德守法 做文明市民”等养宠宣传挂图4万余份,发放宠物拾便器300套。

  (二)规范动物诊疗许可。组织区农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审批和执业兽医师备案工作;监督区级严格按照场所面积、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环境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批,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每年一度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对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武汉市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备案。截至2017年底,全市通过许可审批动物诊疗机构有141家,其中动物医院59家,宠物诊所82家,注册备案执业兽医353名。

  (三)组织宠物免疫工作。2006年《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后,市农委联合公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了33家犬定点免疫点,统一犬免疫证和免疫标识,逐步采用植入犬体内的芯片记录犬免疫等信息。2015年,为进一步提高犬只免疫接种率,方便养犬市民就近选择免疫接种点,市农委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市农业委员会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宠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农文〔2015〕8号),及时将全市犬只免疫工作放开,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诊疗机构均可为犬类宠物注射疫苗,养犬市民可自愿到附近的免疫点完成犬免疫。目前,全市141家动物诊疗机构均可实施犬类免疫。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全市宠物诊疗机构开展宠物狂犬病免疫超过3.45万只。

  (四)依法履行检疫职责。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犬产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文件精神,督促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积极履行检疫监督职责,对犬移动申报检疫的,认真查验狂犬病免疫证明和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后,再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要求的检疫范围、程序、判定标准进行逐只、逐项临床健康检查,申报资料齐全且临床检查健康的,才逐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7年,全市共受理申报并检疫出具犬检疫合格证明922份。

  (五)加强动物诊疗监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直非常重视动物诊疗监管工作,每年3月底前对全市取得许可审批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和注册兽医师进行考核年审。组织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诊疗行为进行监督,对诊疗行为规范、从业人员资质、放射性诊疗机构是否取得环境部门批准、诊疗废弃物是否规范处理等工作进行重点监管,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非法行医、执业兽医不注册备案、随意丢弃诊疗废弃物、销售犬未附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全市出动执法人员160余人次,纠正违规行为92次,有效维护了动物诊疗市场秩序。

  (六)做好其他服务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印刷并免费发放了15万册《宠物健康管理手册》(免疫记录和诊疗记录合一),实行“一宠一册”编号管理,有效促进犬等宠物的规范管理;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养犬办证、免疫、诊疗信息系统建设安装工作的通知》(武公〔2017〕33号);对犬等宠物买卖、医疗纠纷等情况进行积极协调处理,组织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和知名执业兽医开展犬等宠物免费健康检查等惠民活动。

  二、下步工作打算

  今后,市农委将继续做好动物诊疗机构规范管理、执业兽医师培训、宠物免疫、动物检疫等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动物诊疗培训。市级每年至少开展2-3期宠物诊疗培训班,开展兽药法律法规、诊疗机构管理和宠物诊疗技术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宠物诊疗人员素质。

  (二)加强诊疗机构管理。继续强化对宠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其诊疗行为,督促其做好宠物免疫工作。

  (三)履行检疫监督职责。督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检疫职责,对犬只移动申报检疫的,严格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要求进行检疫和出证。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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