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配套文件,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
我市自2004年启动“城中村”改造工作以来,在边摸索边改造过程中不断完善了“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近年来为进一步适应“三旧”改造新特点,结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我市主要出台了以下城中村配套政策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暨“三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6〕2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全市“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19〕5号)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促进村改制公司经济健康发展
为摸清“城中村”改制公司的基本情况,促进集体“三资”规范管理,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8年组织开展了全市“城中村”改制公司专题调研活动。根据调查反馈信息, 被调查的215家村改制公司与村委会(社区)在财务上基本实现了分账管理。公司运营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集体土地、集体房屋、建筑物、以及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公司经营收入以房产租赁和存款、借贷利息为主,占比为72.5%,兴办经济实体、入股分红、物业管理等形式也有效拓展了收入途径。公司主要以自营的方式开展资产运营,95.35%的公司未曾进行过股权转让,69.77%的公司股份中保留有集体股。公司近三年的盈利状态处于稳中向好的态势发展,有54.42%保持基本持平,36.28%的村改制公司盈利逐年增长。截至2019年5月底,纳入武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统计的161家村改制公司资金64.23亿元,资产407.55亿元。
三、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城中村”集体“三资”监管
2015年,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武农〔2015〕4号),明确了对经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公司、集团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三资”监管要求。2017年,《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17〕24号)要求,对已于2004年、2009年分别由原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城中村”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并已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企业集团的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重点强化区级主体责任,按照现有管理模式强化监管,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性收入增长。2017年6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指出,对于已完成“城中村”综合改造并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管理。2016年以来,按照省、市纪委关于开展财务报销违规问题等“七个专项治理”的要求,我市在包括“城中村”改制公司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治理,查处、整改了一大批集体“三资”管理问题;2018年以来,持续开展了“垄断农村集体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四、健全治理机制,确保“城中村”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5〕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18〕150号),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市、区两级电梯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推进落实区、街(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质检、建设、房管等部门监管责任,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街道属地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近年来开展了电梯大会战及“回头看”、电梯攻坚战、超高层建筑物电梯专项整治、投诉多方住宅电梯专项治理等整治工作。
当前,我市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转型转轨进入关键时期。为做好更精细的顶层设计工作,我市正在开展“城中村”统征储备改造、“景中村”及“绿中村”改造、多渠道筹措产权调换房、加快“城中村”产业用地实施等相关政策研究工作,拟在现有政策及法规的基础上探索更有效的路径,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规范及政策以供研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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