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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9025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08-23 15:20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近几年我市积极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一、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治理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我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工作理念,大力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全市农药使用量已由2012年7871吨下降到2018年3577吨,下降了54.6%。为了推进农药包装物回收,进一步减轻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实施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武汉市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14-2016)》,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药包装物回收。

  (二)加强农药包装物回收示范引导。一是在部分田间地头设置农药废弃物回收点;二是鼓励农药经营门点回收包装废弃物;三是结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

  (三)出台政策扶持农药包装物回收。市级财政每年拨款近20万元,用于执法收缴的假冒伪劣农药、过期失效的农药以及废弃农药包装物集中无害化处理。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我市农药包装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

  二、下步工作举措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指示,我们将切实把农药包装物回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再加力度,综合施策,力争我市农药包装物回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途径,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普及、宣传与推广,使农民群众认识到农药包装物回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动自觉参与农药包装回收工作中来。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款之规定,农药经营者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包装物的农药使用者为农药包装物回收的责任主体。

  (三)加大执法力度。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农药经销、生产环节检查执法力度,以农药购销台账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台账为依据,对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农药经营者依法处罚,促进农业废弃物回收上台阶。

  (四)加强政策支持。依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出台农药包装物废弃物回收鼓励政策,引导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积极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

  (五)强化属地管理。按照“市级指导协调,区为监管主体”的原则,各新城区对农药包装物回收负总责。市级将以《农药管理条例》执法督察为手段,指导各新城区尽快建立区级集中处置、农药门店集中回收、农户购药交付包装物的农药包装物回收网络,推动我市农药包装物回收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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