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城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机制,规范监管和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在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认领了监管事项,并制定了《2021年市级农业随机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抽查比例、频次、时间要求如期完成抽查任务,检查人员要在抽查结束后1周内将抽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各新城区也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农业随机抽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附件:2021年市级农业随机抽查计划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2021年市级农业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实施时间 |
1 | 对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管 |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科研单位、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处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监管;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管 | 5% | 6月、11月各1次 |
2 | 对水产苗种的监管 |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处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对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行政检查 | 10% | 4月、6月各1次 |
3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10% | 6月、9月各1次 |
4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科研机构;从事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与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试验监管;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监管 | 20% | 6月、9月各1次 |
5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20% | 6月、9月各1次 |
6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从事肥料生产单位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肥料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办理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 6% | 7月、9月各1次 |
7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管 | 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与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管 | 6% | 4月、9月各1次 |
8 |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试验单位;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对农药生产、经营、分装、广告、登记初审、田间试验的监管;对农药登记、试验及试验单位的监管 | 4% | 6月、8月各1次 |
9 | 对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管 | 持有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10% | 4月、9月各1次 |
10 | 对兽药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 |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从事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 | 现场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监管 | 30% | 5月、8月各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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