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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15 17:00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各新城区农业农村局,功能区涉农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武政规〔2019〕32号)要求,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机制,规范监管和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结合我市农业工作实际,现就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安排如下:

一、2022年度市级农业随机抽查计划见附表1,请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抽查比例、频次、时间要求如期完成抽查任务,并同步将抽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抽查监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各区也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农业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认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2022〕14号)要求,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为农药和肥料,由于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执法队伍,本着市区部门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采取区级联合抽查方式,各区要统筹制定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并认真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抽查工作。

附表1:2022年市级农业随机抽查计划表

附表2:2022年部门联合抽查计划表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附表1 2022年市级农业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计划名称

抽查对象

检查方式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抽查比例

实施时间

1

对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管

持有《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科研单位、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

现场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处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监管;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管

5%

6月、11月各1次

2

对水产苗种的监管

获得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资格的苗种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处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对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审批的行政检查

10%

4月、11月各1次

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现场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0%

6月、9月各1次

4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的科研机构;从事进口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的企业

现场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与种业管理处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试验监管;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企业监管

20%

6月、9月各1次

5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现场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20%

6月、9月各1次

6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从事肥料生产单位

现场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肥料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办理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6%

7月、9月各1次

7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管

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现场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科教与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管

6%

4月,9月各1次

8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试验单位;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

现场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对农药生产、经营、分装、广告、登记初审、田间试验的监管;对农药登记、试验及试验单位的监管

4%

6月、8月各1次

9

对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管

持有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

现场检查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10%

4月,9月各1次

10

对兽药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从事兽药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

现场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监管

30%

5月,8月各1次

附表2 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表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实施时间

实施层级

及说明

备注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试验单位

2%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8月

区级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者

2%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9月

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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