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武汉市人民政府网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规范性文件 > 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6-03 00:00 发布单位: 市农业局
索 引 号 发文日期 2013-06-03 00:00
发布机构 市农业局 文    号 武农规〔2013〕4号
政务公开 失效

各区农业局、经管局(办、科):

现将《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农业局 

2013年6月3日


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占有(承包)者和使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营运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街(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市街(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市、区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街(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需申请进行资产评估:

  (一)拍卖、出售、转让资产;

  (二)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经营权;

  (三)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

  (四)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

  (五)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企业清算;

  (七)资产毁损;

  (八)以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

  (九)权属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承办本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机构包括具有合法资格的有关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和根据评估项目需求组建的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

市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设立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简称评审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建立武汉市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备选库每两年面向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公开选聘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入选备选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近3年内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含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下同)年检合格,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行业组织的处罚,机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资质条件应与评估对象状况相适应。

  第九条 承办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由市、区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从备选库中随机选定。承办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后,权属单位与资产评估机构须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对委托评估目的和要求、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工作的期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根据评估项目需求,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评估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村(组)民代表和纪检监察人员代表共同组成。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
  (二)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应为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或具有专业特长。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成员的组成,由区、街(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根据不同价值认定事项和“一事一议”的原则分别确定。并须先将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组成人员及成员基本情况在权属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再将组成人员名单、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方式等,报经权属单位主管部门及上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同意。

  街(乡镇)级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负责辖区内村、组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评定和估算,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负责辖区内街(乡镇)或跨街(乡镇)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评定和估算。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市(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聘请5—7名资产评估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3名。评审专家应在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能够认真维护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评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中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协助市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重要的或有争议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复核,做出终局性审核结论。评审专家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单位和评估机构的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成员及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与权属单位及权属单位负责人有利益冲突关系的,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全程监管,负责重大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的跟踪指导,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中的争议调处。

第四章  立项申请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实行立项申请制度,立项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权属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向上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提交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附件1)。

  (二)区、街(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后,应对送审材料进行检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有关材料。

  (三)区、街(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发出立项通知单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选定资产评估机构或组建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五章 评估与备案

  第十六条 权属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按照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办理。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遵照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对权属单位委托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向权属单位出具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评估人员同时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参照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对权属单位委托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向权属单位出具资产价值认定结果书。

  资产价值认定结果书必须由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全体成员同时签名,在权属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结果有效。如有异议,应当重新评定或提请上级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及评审专家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度,权属单位须将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区级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获批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

  (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及其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或资产价值认定结果书及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资料;
  (五)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
  (六)评估公示的有效材料;
  (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般最长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两年。

  第二十一条 权属单位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将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并以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作价参考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权属单位须如实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权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必要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请立项和备案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规范执业,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或其承办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或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必要时由市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取消评估机构入选备选库资格;情节严重和造成较大影响的,市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产价值认定小组或其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或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更换人员重新进行评估。违规人员三年内不得再列入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情节严重和造成较大影响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其单位通报,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积极配合的,市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入选备选库资格。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收取费用,其收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的评估工作为公益性质,不得向权属单位收取费用,区、街(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作为受理单位不得无故推诿。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

  2、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附1: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资产权属单位


负责人(法人代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资产所在地

区        街(乡镇)      村(社区)          组

资产主要类型及数量

(本栏可加页)

资产类型




数量




资产类型




数量




加页数  页

评估范围


评估目的


申请评估机构类型



申请立项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街(乡镇)农村经济

经营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填报须知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应由资产权属单位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实无异议后,签章意见。村、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向街(乡镇)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立项申请,街(乡镇)级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向区级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为单页,确因需要“资产主要类型及数量”栏可加页填写,加页须注明页数并加盖公章。

  1、编号:由受理申请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2、资产权属单位:由评估对象的资产权属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3、负责人(法人代表)/职务:资产权属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全名及职务;

  4、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资产权属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

  5、资产所在地:权属单位待评估资产所在地;

  6、资产主要类型及数量:待评估资产主要类型按《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填报,填写数量须加注计量单位,确因需要可加页填写,须注明页数并在加页上加盖权属单位公章;

  7、评估范围:申请评估的资产属申请单位整体或部分资产;

  8、评估目的:按《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填报评估目的;

  9、申请评估机构类型:权属单位按评估目的的要求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

  10、申请立项(签章处):由资产权属单位填写申请立项日期,由负责人(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1、街(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意见(签章处):街(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根据资产权属调查情况,签署意见,填写日期、盖章;

  12、区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意见(签章处):区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根据资产权属调查情况,签署意见,填写日期、盖章,街(乡镇)级集体资产提出评估立项申请时需填此栏。


  

  附2:


  备案编号: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资产权属单位(盖章):


  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


  填报日期:


  武汉市农业局制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资产权属单位


所属上级单位


评估对象

(资产主要类型)


评估目的


立项申请编号


评估报告书编号


主要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类型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或小组成员)姓名






注册评估师编号






资产权属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申报备案



资产权属单位盖章



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转报备案



街(乡镇)农村经济经

营管理部门


签章



年  月  日

备  案



区农业(农村经济经营

管理)部门


签章



年  月  日















  

  资产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年  月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

自然资源





其中:耕地





森林





荒地





水面





其他自然资源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中:无形资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





净 资 产





(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资产权属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须知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四部分,分别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和“备注”。

  1、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

  (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区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存档时统一编号;

  (2)资产权属单位(盖章):由评估对象的资产权属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

  (3)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由资产权属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亲笔签名;

  (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13年07月01日”。

  2、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1)资产权属单位/所属上级单位:填写资产权属单位全称及其上级单位全称;

  (2)评估对象(资产主要类型):填写评估资产的主要类型,按《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填报;

  (3)评估目的:按《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填报评估目的;

  (4)立项申请编号:《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中由受理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填写的立项申请编号;

  (5)评估报告书编号:填写待备案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

  (6)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7)评估机构类型: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

  (8)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或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的全称;

  (9)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委托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的,填写小组成立文号;

  (10)注册评估师(或小组成员)姓名/注册评估师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小组成员只填写姓名,无需填写编号;

  (11)资产权属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资产权属单位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2)申报备案<签章处> :由资产权属单位填写申报备案日期,由负责人(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3)同意转报备案<签章处>: 由资产权属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填写同意转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14)备案<签章处> :由受理备案的区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填写备案日期、盖章。

  3、资产评估结果

  (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

  (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包含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权属单位的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包含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新媒体矩阵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武汉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
"武汉农业农村"新浪微博
"武汉农业农村"头条号

主办: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武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武汉市农业信息化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八古墩东一巷78号 邮编:430023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