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市州乡村振兴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一次性交通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标准
对通过社区(村)、街道(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介绍或组织,外出务工年度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一)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可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统筹就业补助资金落实。
(二)省内区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一次性交通补助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只能享受一次,其中,2021年已发放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各区乡村振兴、人社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向符合条件的外出务工脱贫人口宣传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简化佐证资料,让脱贫人口“少跑腿、好办事、享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跨省和省内跨区务工脱贫人口要全部纳入一次性交通补助范围,确保应补尽补、应发尽发。
(一)在企业就业的,可凭3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社保缴存记录、工资流水或单位提供的务工证明等凭证之一进行申报。
(二)在建筑工地就业但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可凭武汉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中的累计3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记录进行申报。
(三)灵活就业的,可凭企业(雇主)从对公账户支付的3个月(或90天)以上工资发放信息进行申报。
三、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
各区乡村振兴、人社部门要引导各街(乡镇)、社区(村)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上门宣传、电话告知、村内广播、工作及生活群发送、街道社区公告栏张贴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将一次性交通补助的领取条件、补贴标准、办事流程等相关政策宣传到位,切实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同时,按规定落实好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吸纳就业奖补等政策,切实推动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就业,有效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
四、进一步加大考核督查
各区要高度重视,强化落实。区乡村振兴部门要摸清符合一次性交通补助领取条件的脱贫人口底数,组织街道(乡镇)、社区(村)动员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进行申报;区人社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对符合一次性交通补助领取条件的脱贫人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并于11月20日前基本发放到位,其中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要及时录入“湖北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就业资金审核管理”模块。市乡村振兴、人社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区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区将在全市通报,并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巩固脱贫成果绩效考评。
武汉市乡村振兴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4日
武汉市乡村振兴局综合处 2023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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