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893586/2024-01300 | 发文日期 | 2023-09-28 1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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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乡村振兴局 | 文 号 | 武乡振发〔2023〕21号 |
分 类 |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有 效 性 | 有效 |
市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推进帮扶产业项目分类发展完善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乡村振兴局:
现将《关于推进帮扶产业项目分类发展完善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28日
关于推进帮扶产业项目分类发展完善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振兴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有效发挥乡村振兴产业帮扶项目在带动脱贫户、监测户、低收入户增收和脱贫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省委农办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帮扶产业项目“四个一批”分类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组办发〔2023〕16号)和《市委农办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强产业帮扶联农带农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武农组办文〔2023〕8号)精神,现就推进帮扶产业项目分类发展、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大力推进帮扶产业项目“巩固一批、提升一批、盘活一批、另起炉灶一批”(简称“四个一批”)分类发展,完善帮扶产业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推动新型市场经营主体与广大农户特别是脱贫户、监测户、低收入户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户深度融入乡村振兴产业链价值链,更多分享到产业增值收益,增加农户和村集体收入,更好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适用范围与对象
(一)帮扶产业项目范围。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他各类财政帮扶资金等投入建设的具有经营性质的帮扶产业项目,以及实施资产收益帮扶(扶贫、衔接资金)项目形成的股权、债券等权益性资产(以下统一称为帮扶产业项目)。
(二)帮扶产业项目带动对象。重点带动脱贫户、监测户、低收入户和脱贫村发展,在此基础上,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和一般村发展。
三、择优确定带动主体
帮扶产业项目带动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优先选择业主对“三农”有情怀、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经营主体,大力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入股的相关企业发展。
四、分类施策推进帮扶产业项目提高效益
各区要指导各街道(乡镇)、村严格落实全省帮扶产业项目“四个一批”文件要求,认真清理帮扶产业项目现状,理清项目底数,细致核查联农带农情况,确定项目分类,分类研究制定项目处置措施。
(一)促进巩固类帮扶产业项目稳定发挥效用。各区要聚焦壮大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共享利益链,强化政策举措,巩固现有帮扶产业项目,打造成联农带农示范标杆。要推动帮扶产业项目聚集发展,以乡村振兴产业园、都市田园综合体等园区为抓手,加强政策扶持和招商引资,充分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园区集聚。要推动帮扶产业多元发展,依托当地田园风光、绿水青山、村落建筑、乡土文化、民俗风情等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科普研学等新产业新业态。要推动帮扶产业创新发展,通过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新市场开拓,巩固本地特色产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推动产业链向中高端延伸。
(二)促进提升类帮扶产业项目全链条融合发展。各区要查找产业链条存在的短板弱项,着力在强链补链延链、提升产业发展能力方面采取措施。要加强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产业顾问专家和本地科研院所作用,以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四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帮扶产业迭代升级,推动产业链向中高端延伸,增强竞争力。要加强农产品加工转化,支持引导农业企业建设农产品加工基地和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加工厂,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要加强产品营销,完善仓储保鲜、冷链运输、保鲜销售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寄递物流进农村,充分用好“万企兴万村”“消费帮扶”等载体,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打造“江城百臻”区域公用品牌,增强帮扶产业发展后劲。
(三)促进盘活类项目闲置资源和存量资产激活。各区要通过变更经营主体、调整用途等方式,加速盘活闲置资产资源,提高使用效益。要强化村企合作,探索村集体与企业合作的有效模式,鼓励和支持村集体以帮扶产业项目及其他村集体资产入股等方式,共同开发利用好资源。要借助龙头企业盘活,鼓励村集体将闲置资产资源发包给企业经营,支持企业开展土地流转、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有效解决土地撂荒、生产资源和房屋等其他要素资源闲置问题。
(四)促进另起炉灶类项目问题稳妥处理。各区要依法依规对不宜继续发展的帮扶产业在“当断则断”的同时,积极谋划替代项目。要严格项目决策程序,对考虑“叫停”的帮扶产业项目,要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第三方评估,全面分析市场环境、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形成客观、科学的评估结论和明确建议,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区级决策的原则,报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政府)讨论研究后方可“叫停”;同时要及时、准确向区委、区政府做好汇报,主动争取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支持,共同研究工作推进方案。要谋划开拓新的项目,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和高质量庭院经济作为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五、强化联农带农机制建设
(一)多种途径加强联动带农
发挥财政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的撬动作用,围绕帮扶产业项目全周期和乡村产业全链条,通过土地流转、入股分红、订单收购、种养托管、生产创业、就业务工、能力提升等方式,推动经营主体与农户特别是脱贫户、监测户、低收入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稳定增收。村集体通过与经营主体签订共同经营协议、资产租赁协议、土地流转服务协议、用工协议等方式获得稳定经营性收入。
1.土地流转。农户将土地、山林、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流转、租赁给经营主体,获得租金收益。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探索集中流转方式,既可以流转给经营主体经营,也可以由村集体自主经营。
2.入股分红。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房屋、自有设施设备、折股量化到户的集体资源资产等入股经营主体,按照“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获得收益。
3.订单收购。经营主体通过订单生产、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服务协作等方式,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
4.种养托管。经营主体与缺技术、劳动能力弱的农户签订代种代养合同,进行“托管式”发展生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5.生产创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依托自有房屋、庭院等,发展庭院经济,包括特色种植养殖、特色民宿农庄、特色餐饮、托管寄养、特色手工加工、生产生活服务等产业。
6.就业务工。经营主体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农户长期或季节性务工就业,保障合理工资收入。对弱劳动力,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其就近就业增收。
7.能力提升。经营主体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农民提供产业发展服务指导,帮助其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水平;开展职业技能定向培训,提升其就业务工能力。
(二)加强联农带农规范
1.确定带动标准。各区对使用衔接资金建设的产业项目,要根据衔接资金投入规模,确定带动方式,明确带动人数、村数、期限等,对项目实施所在地的脱贫户、监测户、低收入户要优先带动。
2.设立项目实施绩效目标。使用衔接资金的帮扶产业项目要按全省“一本通”要求,设立年度绩效目标,特别要明确项目建成后经营主体带动当地脱贫户、监测户、低收入户和一般农户增收以及带动村集体增收计划。经营主体开展实际运营后,要建立联农带农的用工台账,区和街道(乡镇)要适时开展检查抽查,全面压实经营主体联农带农责任,确保帮扶产业项目切实有效发挥联农带农效益。
3.完善收益分配方案。使用衔接资金的帮扶产业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确权到村或街道(乡镇),并由村或街道(乡镇)与新型市场经营主体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参考模板)》(附后)。帮扶产业项目产生的村集体经济收益,要依法合规用于村级经济发展、项目管理维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做好帮扶产业项目“四个一批”发展工作,切实推进帮扶产业项目充分发挥效益、强化联农带农机制。要统筹财政、发改、商务、文旅、民宗、林业、供销、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力量,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共同推动帮扶产业项目“四个一批”发展工作。
(二)加强已建项目清理。各区要结合前期开展的扶贫(衔接资金)项目资产清查确权工作,严格对照全省帮扶产业项目“四个一批”分类发展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梳理摸清现有帮扶产业项目底数,实事求是确定项目类别,并按省方案要求,于2023年10月31日前制定工作帮扶产业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完成清查分类,对停产闲置、经营困难、没有联农带农的项目要逐一研究处置措施,12月31日前,要集中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攻坚克难,有效推动问题解决。
(三)加强新项目谋划。各区要组织街道(乡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强化帮扶产业新项目谋划,要将市场前景广阔、社会经济效益好、联农带农能力强、成熟度高的帮扶产业项目谋划入库。帮扶产业项目要重点向使用期限较长的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倾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连栋大棚、冷库、标准厂房、农产品展示用房、农文旅用房等,审慎投入生产设施设备项目。对于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特别是联农带农机制,没有建立绩效目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不予审批实施。
(四)加强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加强帮扶产业项目资产的运营管护,明确运营模式、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运营期限,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运营各方的权利义务,提升运营成效。加强对光伏等项目管理维护,确保持续发挥效益。加强对经营性产业项目租赁管理,规范签订合同,确保村集体租金收入,加强经营主体对租赁使用期间的维护管理责任。
(五)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帮扶产业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未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帮扶产业项目,要立即督促主管单位和经营主体整改。对挂名帮扶而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要启动追责问责。
本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租赁合同(参考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资产租赁合同
(参考模板)
甲方:武汉市区街道(乡镇)村
乙方:1
签订日期:年月日
资产租赁合同
甲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住所地: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标的
甲方位于约亩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即年由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 项目资产)出租给乙方生产经营。
该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权属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项目资产具体内容是:,投资额 万元。
乙方租赁土地的用途为:。
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现状以移交日影像资料及财产清单为准。乙方在财产清单签字或实际使用视为已经完成移交。
二、租赁期限、租金及押金
1.租赁期限: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租金:每年租金总额元,每年递增%。
3.交租方式:按年给付租金,每年度起租日提前十日给付下一年度租金。付款后,甲方给付发票/收据。
甲方账户:
4.押金:元,随首年度租金给付。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十日内,无费用抵扣则无息退还。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交付乙方使用,且甲方保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约定使用土地。
3.甲方应尽力协调解决乙方在租赁土地过程中引起的村民纠纷和相邻权等问题。
4.乙方应当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拖延。
5.乙方必须为村脱贫农户、监测户、低收入农户提供不少于个就业岗位(含固定工和临时工)。
6.乙方应当保证对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合理使用,自行承担维护管理费用,不得转租,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乙方应安装单独的排污通道,保证土地周围没有污水。乙方负责垃圾要按照规定做相应的处理,及时清运,保证周围环境的整洁。
8.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乙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后,乙方应当承担并及时足额支付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
10.自乙方实际接收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后,乙方应当合理使用相关附着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附着物的主体结构、用途等。
四、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1.乙方如逾期给付租金,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对欠付租金按日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不得解除。
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按约定立即腾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逾期按租金标准的两倍计付土地占用费。
4.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按实际损失额的30%计付违约金。
5.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五、征地补偿及资产处置
1.租赁土地在征收、征用时,对乙方不予补偿安置,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
2.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十日内,乙方应将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返还给甲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土地上投入的资产,甲方不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
七、其他
1.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见证方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见证方:区街道(乡镇)经管站
武汉市乡村振兴局综合处 2023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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