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文日期 | 2017-12-08 00:00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 文 号 | 武农〔2017〕20号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新城区农委(农业局),各中心城区(开发区、功能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委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保障武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长期有效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市农委制定了《武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2月8日
武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追溯系统正常运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本市产地的初级鲜活农产品。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追溯是指本市产地的初级鲜活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本办法所称农业投入品追溯是指本市范围内经销农业投入品的商户对所经销的农业投入品从进货到销货环节的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追溯是通过记录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运用信息化技术,以二维码为载体,实现对产品来源和去向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的记录和查询。
第三条 追溯系统由一个管理平台和追溯信息、追溯应用、追溯监管等三个子系统组成,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查询功能,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农产品、生猪屠宰环节肉品、经营环节农业投入品等质量安全信息的追溯功能,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的管理功能。
第四条 追溯系统遵循统一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将蔬菜等种植产品、生猪养殖产品和生猪定点屠宰环节肉品等质量安全信息纳入追溯系统,并逐步将水产品、其他畜产品、收储运环节地产鲜活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等质量安全信息纳入追溯系统。
第五条 根据市委网信办批复,追溯系统租赁市政务云服务中心平台支撑运行。市农委与市政务云服务中心、追溯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产品生产、牲畜定点屠宰和产地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及农业投入品经营等主体,都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进入追溯系统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有关管理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追溯系统运行维护遵循属地管理、管行业必管质量安全、管经营必管质量安全、管生产必管质量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第八条 市农委、区农委(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和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度制定、技术服务单位选定、经费投入、信息数据审查与分析、技术培训、人员管理、保密管理、资产管理、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九条 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明确2-3人负责落实本辖区追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二)提供追溯系统所需的数据信息并及时更新。
(三)保养维护办公用房、检测和追溯等仪器设备及网络环境。
(四)督促指导纳入追溯系统的企业等开展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五)协助做好上传信息和数据的安全性审查、综合运用、监管执法、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牲畜定点屠宰和产地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主体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应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配备一名专职人员和一名以上兼职人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二)配置20平方米以上的追溯工作室,并做到水、电、电话及宽带网线畅通。
(三)规范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管理,对库存农业投入品分类标识,有序摆放。
(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出制度,农产品逢出必检,检测合格的带追溯二维码标签随货同行上市。
(五)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追溯等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更新工作。
(六)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
(七)规范农业投入品采购记录、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农产品检测记录。
(八)及时准确填报上传有关信息数据。
(九)按法定程序处理不合格产品,分析问题原因,查找质量安全漏洞,严控质量安全风险。
第三章 追溯信息子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追溯信息子系统是追溯系统对公众宣传展示的重要窗口。主要内容涵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通知公告、监管检测执法工作体系情况、农业“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建设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企业展示等,公众可通过该系统上网查询有关信息。追溯信息系统公开的信息内容由市农委依法确定。
第十二条 市农委、区农委(农业局)应履行监管、协调、组织信息搜集、审核、上传、更新等职责,保证追溯信息子系统正常运行。
(一)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发布、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信息应按程序审批、报备。
(三)按照“区级初审,市级复审”的原则,对申请进入追溯系统的农产品生产经营、牲畜定点屠宰和产地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及农业投入品经营等主体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为其开通使用账号、分配操作权限。
(四)发布、更新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法律法规及政策、机构与职能、通知公告、工作部署、监督检查、监测计划、工作动态等。
(五)发布、更新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生产,牲畜定点屠宰、产地农产品收储运、农业投入品经营、农业“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等质量安全信息。
(六)发布、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市、区农业检测机构职能、通知通告、工作动态等信息。
(七)发布、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信息,包括市、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职能、通知通告、工作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动态等。
第十三条 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按照市农委、区农委(农业局)的要求,搜集、整理和上报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追溯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单位承担追溯信息子系统日常技术维护、管理网上申报、开通使用账号、分配操作权限、故障预防与排除、操作技术培训等事项。
第四章 追溯应用子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追溯应用子系统是市农委、区农委(农业局)及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的可靠工具,通过追溯应用子系统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
第十六条 市农委、区农委(农业局)采取远程在线监管和实地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指导有关职能机构和单位、各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及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做好追溯应用子系统相关信息的记录、及时上传和更新。
第十七条 市农委、区农委(农业局)及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运用追溯应用子系统,对纳入追溯系统的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运用追溯系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在线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本站追溯应用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一)采集和上报本街(镇)农业生产基本情况、农业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对本街(镇)监管对象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填写、上传和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记录。
(三)对未进入追溯系统的散户要求送检的农产品样本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为其打印追溯二维码标签,并记录、上传农产品送检信息。
(四)掌握本追溯应用节点仪器设备的操作和保养方法,发现故障报告市农委、区农委(农业局),及时联系追溯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维保。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牲畜定点屠宰和产地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主体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负责本企业追溯应用节点的使用和维护。
(一)上报本企业基本信息、“三品一标”认证信息。
(二)做好农业投入品采购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记录、检测不合格农产品处置记录或病死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对检测合格产品打印二维码追溯标签随货同行。
(三)发布本企业供求信息,包括农产品购销、用人招工、土地流转等信息。
(四)对本企业信息实时查询和管理。
(五)掌握本追溯应用节点仪器设备的操作和保养方法,发现故障报告市农委、区农委(农业局),及时联系追溯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维保。
第二十条 追溯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单位承担追溯应用子系统运营维护的技术服务工作。
(一)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保障追溯应用子系统运营与维护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负责追溯应用子系统的日常维护,包括设备故障报修信息回复、软硬件设备的远程技术支持和现场维修、追溯应用子系统软件更新和升级。
(三)负责追溯应用子系统的技术培训,保证追溯应用子系统各节点使用人员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和保养方法。
第五章 追溯监管子系统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追溯监管子系统是全市农业部门运用该系统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管效能,防控质量安全风险的有效手段。市农委、区农委(农业局)运用追溯监管子系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管。
(一)对进入追溯范围的农业生产、农业企业、农业检测单位及农业执法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及街(镇)使用追溯系统排名情况等信息进行监管,统筹协调农业部门有关职能处(科)室和单位、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及农产品生产、牲畜定点屠宰和产地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主体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及时记录、上传、更新上述基本信息,并进行汇总、分析与利用。
(二)对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检测记录与汇总、不合格农产品处置记录、农业投入品检测记录与汇总、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情况及全市屠宰环节的肉品检疫检测记录与汇总情况等信息进行监管,统筹协调农业部门有关职能处(科)室、农业检测机构、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时上传、更新上述检测信息,并进行汇总、分析与利用。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及执法检查记录与汇总、农业执法办案信息记录与汇总情况等信息进行监管,统筹协调农业部门有关职能处(科)室、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及时上传和更新上述执法信息,并进行汇总、分析与利用。
(四)对农业投入品经销商购销信息记录与汇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库存情况等信息进行监管,统筹协调农业部门职能处(科)室、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和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时上传和更新上述农业投入品信息,并进行汇总、分析与利用。
(五)对农业“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明细与汇总等信息进行监管,统筹协调农业部门有关职能处(科)室和单位、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和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时上传、更新上述“三品一标”信息,并进行汇总、分析与利用。
(六)对质量安全检测不合格农产品、逼近或超过使用有效期的农业投入品、逼近或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的预警情况、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检测室的实时视频监控情况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地理信息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追溯监管系统的相关培训,学习掌握追溯监管系统的操作方法,发现故障及时联系追溯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维保。
第二十二条 市、区农业检测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分别负责运用对应层级的农业检测追溯监管系统和农业执法追溯监管系统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农业检测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同时分别负责运用追溯监管系统对本单位的农业检测信息、农业执法信息进行记录、上传、更新及汇总、分析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街(镇)追溯监管系统与街(镇)追溯应用系统合二为一。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运用追溯监管系统对本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牲畜定点屠宰和产地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主体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各自节点的追溯应用系统,为追溯监管系统提供真实、有效、完整、可靠的基础数据和信息来源。
第二十五条 追溯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单位承担追溯监管子系统运营与维护的技术服务工作。
(一)对追溯监管子系统的运营与维护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确保追溯监管系统运营与维护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承担追溯监管子系统软件的更新和升级。承担追溯监管子系统的技术培训,使追溯监管子系统的使用人员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及保养方法。
(三)承担追溯监管子系统故障报修信息回复、远程技术支持和调试维修、故障排除;发生硬件故障时,负责维修,属于追溯系统租用武汉市政务云服务中心的设备,及时通知武汉市政务云服务中心的专业维护人员修复。
第六章 信息资源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农委、区农委(农业局)统筹、管理、分析、利用追溯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
(一)负责统筹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工作信息和数据的录入、上传和更新,确保信息资源的真实、正确、完整、有效。
(二)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时录入、上传、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
(三)负责组织指导追溯系统各类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审查及综合运用。
第二十七条 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统筹、管理、分析、利用本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
(一)负责街(镇)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工作信息和数据的录入、上传和更新,确保本街(镇)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的真实、正确、完整、有效。
(二)负责配合市、区农业部门协调、督促辖区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时录入、上传、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牲畜定点屠宰和产地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主体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负责运用追溯系统及时录入、上传、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确保信息资源真实、正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九条 追溯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单位承担追溯信息资源的汇总整理、数据分析、定期上报等技术服务工作。
(一)按照市农委的要求,以周报、半月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节假日专题报等形式,对追溯系统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汇总、统计与分析,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制定追溯系统统一的信息资源传输、共享和交换标准,提供标准化的数据接口,并对各类数据接口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追溯系统信息资源传输、共享和交换机制,实现追溯系统信息资源与其他平台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三)配合市农委对追溯系统的信息资源进行安全性审查。建立追溯系统访问控制与授权管理、信息审计跟踪、系统故障处理、数据备份和恢复等机制,采取安全等级保护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农委、区农委(农业局)将追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农业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和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的推广、培训和指导,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覆盖面。
第三十一条 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机构对实行二维码追溯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开展网上监控和实地巡查,严格依法查处不合格农产品及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十二条 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机构运用追溯系统分别建立监管、检测、执法工作台账;各街(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运用追溯系统建立检测和追溯台账;农产品生产、牲畜定点屠宰和产地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主体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运用追溯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质量检测、产品二维码追溯标签销售等生产经营过程记录台账。上述台账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牲畜定点屠宰和产地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主体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应落实专职和兼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及追溯工作,实行产品检测准出,对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严格依法处置,严防不合格农产品流向市场。对可追溯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后被发现不合格的,依法由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追责。
第三十四条 市农委、区农委(农业局)开展追溯系统运行维护的检查、考核和通报表彰;对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好的企业,在农业政策支持、农业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对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差,且屡督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使用追溯系统的资格,取消其农业政策支持、农业项目安排;严重失信的,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 追溯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单位,达不到技术服务要求,无法保证追溯系统正常运行的,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运行维护技术服务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
第三十六条 在追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过程中,由财政资金投入的软件及硬件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属市级应管理的资产,由市农委登记造册管理。属区级应管理的资产,由区农委(农业局)及有关部门登记造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责任清单,各有关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追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督促整改仍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采取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主办: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武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武汉市农业信息化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八古墩东一巷78号 邮编:430023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