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884999/2021-31696 | 发文日期 | 2017-07-20 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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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武农〔2017〕10号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区移民、经管部门:
现将《市农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
市农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农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湖北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武汉市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武汉市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程》,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第三条 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目的可分为:意见建议、信访投诉请求、其他类。
(一)意见建议: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有关情况表达态度和看法。
(二)信访投诉请求:包括申诉类、求决类、揭发控告类。
申诉类:指对法院判决、裁定、决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仲裁,党纪政纪处分、干部人事处理等不服,提出改变或纠正的要求;
求决类:指对工作、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求帮助解决;
揭发控告类:指对各级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两委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三)其他类:主要指无法按上述内容进行归类的情况,如咨询、表扬、回电等。
第四条 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依法甄别、分类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得以信访程序代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和行政程序,不得以信访复查复核代替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不得以信访终结代替司法终结。
第五条 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的法定途径:
(一)意见建议、其他类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程序处理;
(二)信访投诉请求:
1.引导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处理;
2.引导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依法履行职责,包括: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补偿、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复审(复检)、行政调解、技术鉴定、行政监察、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救助、行政检查、信息公开等;
3.不能通过本项第1目、第2目法定途径解决、但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投诉请求,按信访程序处理。
第二章 引导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处理
第六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属于司法机关管辖,可以通过报案、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等诉讼程序解决信访人诉求的,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法定途径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第八条 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独立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应引导通过行政机关行政程序处理,分别适用相应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在受理环节,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委办公室应当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引导其到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复议机关反映问题;但是依法属于市农委行政复议事项的信访事项除外。
《不予受理告知书》和相关证据(包括诉讼文书、协议、合同、判决书、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应一并扫描上传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并建立信访案卷存档备查。
第十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包括:
1.信访人提供的诉讼文书、协议、合同、判决书、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2.来信中有明确言词证明;
3.来访登记表中有信访人签名确认的言语表述等证据。
(二)《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报经委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一条 因信访人隐瞒证据或受理环节暂时无法核实相关法律关系,在进入信访程序调查核实后,证实属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立即终止信访程序,重新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书,引导其到司法机关、复议机关、仲裁机关反映问题。
不予受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自行及时改正,并重新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对属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受案范围,但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的信访投诉请求,经信访人同意,在不影响法定时效、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处理投诉请求。
信访人不同意和解、调解或经和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告知,引导其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同时将《不予受理告知书》、《调解笔录》或《和解协议》一并上传至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第三章 引导通过行政程序处理
第一节 初信初访处理
第十三条委办公室对信访人初次提出的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程序分类处理的信访事项,直接转送承办处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行政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联系或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做好《谈话笔录》;必要时可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并依据法定职责和市农委《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指引》拟定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对依法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委办公室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会商确认,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由承办单位制作《行政程序告知书》,加盖市农委行政公章,一式叁份,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转交委办公室扫描进阳光信访信息系统(扫描文件命名为《行政程序告知书》),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档备查。
对行政程序规定受理时限少于15日的,应从其规定,在行政程序规定时限内出具《行政程序告知书》。
第十六条 严禁同一信访投诉请求、在市农委内部,委办公室按信访程序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承办单位按行政程序同时出具《行政程序告知书》两种意见相反的受理意见。
第十七条 委办公室与承办单位经会商无法就行政程序办理意见和责任达成一致的,委办公室会同政策法制处、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内容包括:
(一)信访投诉请求属于市农委行政程序处理事项,且已转承办单位处理,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
(二)拟适用程序、条件、依据和办理期限等;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对需要依申请启动相应行政程序的,还应当告知申请途径和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对依法属于市农委行政复议事项的,委办公室应当直接转交政策法制处办理,由政策法制处按规定出具《行政程序告知书(复议)》,并按行政复议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自出具《行政程序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对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等处理决定或行政履职行为,制作相应《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送达信访人,并告知信访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履职行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等法定救济途径和期限。并将《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和送达记录转交委办公室上传至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对欠缺形式要件的诉求,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信访人补充。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程序法定办理期限少于60日的,应从其规定,在行政程序规定时限内出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行政程序法定办理期限超过60日的,承办单位应在制作《行政程序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先制作《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转交委办公室上传至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同时送达信访人。行政程序办理终结后再补充上传《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第二节 重信重访督办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不服,再次通过信访渠道投诉的,应当进行判重,确认属同一信访投诉请求时,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已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已明确告知信访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渠道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引导信访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将《不予受理告知书》和《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扫描上传至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二)已上传《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的,按下列方式继续办理:
1.承办单位正在依照行政程序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委办公室应当在1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向信访人说明该事项正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并将《不予受理告知书》和原《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扫描上传至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2.承办单位已超出法定期限还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属于超期办理。承办单位应当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转交委办公室上传至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委办公室应当督促承办单位于15日内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并将《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一并扫描上传至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行政程序法定时限办理终结而应当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的,不因督办改正而免除责任。
第三节 重点督办
第二十四条 委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适用行政程序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可以进行重点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应当受理而未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超过法定程序的处理时限仍未做出处理决定或行政行为的,可以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通过信访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意见建议、其他类信访事项,以及不能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和行政程序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但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武汉市阳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按信访程序处理。
第五章 对超过诉讼、复议、仲裁期限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条件,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因信访人不愿承担诉讼成本或诉讼风险,故意规避诉讼期限,又没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中止计算诉讼、仲裁期限的法定事由,导致不能通过诉讼、仲裁程序解决的,信访程序不予受理。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生命健康或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项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不为行政诉讼前置条件,且在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程序不予受理,应当引导信访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前置条件的,信访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复议是因为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复议救济权,致使行政相对人错过复议时效的,视为信访人不知复议救济权。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应当告知并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 对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前置条件的,信访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复议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可以申请复议。应当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 对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前置条件的,能够证明信访人未能在法定期限申请复议是因为信访人自身的过错故意拖延造成的,信访程序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信访程序不予受理,但在期限结束后发现有新证据足以证明原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引导通过行政程序重新处理。
第六章 信访复查复核纠错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农委在信访复查(复核)中,对有权处理机关应当适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程序处理而未适用的,以信访程序代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程序处理的,应当撤销原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原有权处理机关适用相应法定程序重新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委直属单位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区涉农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单位规程。
第三十四条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纳入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委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所称“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外,均为自然日。法律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访文书档案扫描规范
2.谈话笔录
3.行政程序告知书
4.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
5.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6.调解笔录
7.和解协议
8.不予受理告知书
9.常用法定途径释义
附件1
信访文书档案扫描规范
一、扫描纸型。采用A4纸型(210×297mm)1:1大小扫描,A3等大幅面文档可分成多张A4纸型小幅面扫描。
二、扫描模式。采用黑白模式。三、扫描分辨率。分辨率设置为300dpi。四、图像处理。扫描后应对图像偏斜度、清晰度、失真度、文字方向等进行调整,去除黑点(线、框、边)、多余白边等,确保扫描图像清晰、完整、不影响利用效果、符合阅读习惯。
五、图像存储。采用JPG、JPEG格式存储,多张扫描图应全部插入到一个WORD文档中,大小不超过2M。文件名设置为“年月日+信访人姓名(名称)+文书名称”。
六、WORD文档所有页边距为0。
操作步骤:
(1)建立一个空白WORD文档;
(2)根据扫描上传的图片页数,插入相应数量的“分页符”;
(3)将WORD文档所有页边距设定为0;
(4)插入图片、命名并保存上传。
七、不得以拍照方式代替扫描仪扫描信访文书。
附件2
谈 话 笔 录
谈话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谈话地点:
谈 话 人:工作单位:职务:
记 录 人:工作单位:职务:
信 访 人:性别:民族:年龄:
身份证号:
户 籍 地: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问:我们是(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出示工作证),就您反映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在听取您陈述事实和理由。
答:
第1页
(可加页)
问:请问,还有其他情况补充吗?
答:
问:请问,您以上所说内容是否属实?
答:
问:请看一下笔录和您所说是否一致?
答:
信访人签名:
年月日
第2页
附件3
武 汉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20 〕号
行政程序告知书
同志(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xx年xx月xx日,您(你们)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信访件编号:)反映的问题,属于我单位按(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列出法定途径)行政程序处理事项。我委已将您反映的问题转交承办单位处理,您也可持本告知书直接向承办单位反映问题。按照下列有关告知事项向有权处理机关申请办理:一、办理机构
1.机构名称:
2.办公地址:
3.联系电话:
二、办理条件
(逐条列举,如办理需提交材料等,也应在此一次性告知)
三、办理程序
(逐条列出,详细告知办理流程)
四、办理期限
(有法定时限告知法定时限与逾期后果,如有承诺期限的还应告知承诺期限)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处理机关行政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书一式叁份,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转交委办公室扫描进阳光信访系统,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档备查。
送达记录 | 签收记录 |
送 达 人: | 信访人意见: |
联系方式: | |
送达方式: | 信访人签名: |
送达时间: | 签收时间: |
送达凭证:(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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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武 汉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20 〕号
关于XXX信访事项的
行政程序办理进度报告
一、信访事项:(事项名称)
二、办理机构:
三、办理过程:(简述何时受理、如何转办、会商后决定采取何种行政程序处理)
四、办理进度:
1、信访人诉求
2、已开展的调查工作
3、已查明的事实(简述信访人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机关补充收集的材料,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现阶段可确认的事实)
4、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可能性作基本研判和说明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中应提出办理终结的期限。)
(处理机关行政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书一式叁份,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转交委办公室扫描进阳光信访系统,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档备查。
送达记录 | 签收记录 |
送 达 人: | 信访人意见: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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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武 汉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20 〕号
关于XXX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对文书格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XXX同志:
XXXX年XX月XX日,您反映的XXX问题(阳光信访信息系统编号……),要求……
(简述办理过程)
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简述查明的事实、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及适用理由、处理结论)
如对上述意见不服,请于XX日内向XXX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XXX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告知法定救济方式、期限)。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处理机关行政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对文书格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此书一式叁份,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转交委办公室扫描进阳光信访系统,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档备查。
送达记录 | 签收记录 |
送 达 人: | 信访人意见: |
联系方式: | |
送达方式: | 信访人签名: |
送达时间: | 签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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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调解笔录
时 间: 地 点:
调解人: 记录人:
甲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职业)
乙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职业)
调解人:调解应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3条、24条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或接受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双方均应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2)遵守调解纪律,尊重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请问都听清楚了吗?有无异议?
甲方:
乙方:
调解人: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调解?
甲方:
乙方:
调解人:先请甲方陈述诉求和理由
甲方:
调解人:请乙方陈述答辩意见及理由
乙方:
(调解过程)
调解人:综上,本次调解达成如下结论……双方对此有何意见?
甲方:
乙方:
调解人:根据双方合意,现制作协议书,如无不同意见,请双方在此协议书上各自签名,并依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如调解不成,调解人告知双方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双方当事人仔细审阅上述调解笔录,如有遗漏或错误请予以指正;如没有错误,请签字确认。
甲方: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对文书格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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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和 解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 纠纷,于20xx年xx月xx日在 主持下参与调解。经双方合意,现本着平等、自愿之原则,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之权利、义务)
2、(乙方之权利、义务)
3、(其他特殊约定)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违约责任)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调解机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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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1
武 汉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20 〕号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xx)人民法院提出。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特此告知。
(处理机关行政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1.应明确告知“xx”所指属地和级别。
2.此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扫描上传并存档。
送达记录 | 签收记录 |
送 达 人: | 信访人意见: |
联系方式: | |
送达方式: | 信访人签名: |
送达时间: | 签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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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2
武 汉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20 〕号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 )依法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xx)仲裁机构提出。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特此告知。
(处理机关行政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1.应明确告知“xx”所指仲裁机构名称。
2.此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扫描上传并存档。
送达记录 | 签收记录 |
送 达 人: | 信访人意见: |
联系方式: | |
送达方式: | 信访人签名: |
送达时间: | 签收时间: |
送达凭证:(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
如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拨打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2348”。
附件8-3
武 汉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20 〕号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 )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有关(xx)行政机关提出。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特此告知。
(处理机关行政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1.应明确告知“xx”所指行政机关名称。
2.此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扫描上传并存档。
送达记录 | 签收记录 |
送 达 人: | 信访人意见: |
联系方式: | |
送达方式: | 信访人签名: |
送达时间: | 签收时间: |
送达凭证:(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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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4
武 汉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20 〕号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 )正在办理中。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您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不予重复受理。
特此告知。
(处理机关行政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扫描上传并存档。
送达记录 | 签收记录 |
送 达 人: | 信访人意见: |
联系方式: | |
送达方式: | 信访人签名: |
送达时间: | 签收时间: |
送达凭证:(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
如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拨打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2348”。
附件9
常用法定途径释义
1.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
3.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4.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通常为仲裁机构),由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5.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登记等方式决定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
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9.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
10.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
11.行政给付。是指在公民处于失业、贫困、年老或者疾病等特殊状况之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公民一定物质帮助权益。
12.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3.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14.复查(复核、复审、复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作出的检查、评估、鉴定、认定等结果结论有异议,向作出结果结论的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请求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结果结论。
15.行政调解。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16.技术鉴定。是指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委托或向法院申请,其中的纠纷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举报。对司法鉴定人违规的,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反映。
(2)医疗卫生领域的鉴定。
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鉴定。
②精神障碍诊断鉴定及住院治疗。
③职业病诊断、鉴定。
④医疗事故鉴定。
⑤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
(3)劳动领域的鉴定。
(4)交通事故鉴定。
17.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18.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
19.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0.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21.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依照党内的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的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22.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主要有3种情形;
(1)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后,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4.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有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25.信访。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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