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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武汉市农民合作社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3-13 17:05 发布单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索 引 号 011884999/2023-10360 发文日期 2023-03-13 17:05
发布机构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武农办〔2023〕14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

各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市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武农办〔2023〕14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武汉市农民合作社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2023年武汉市农民合作社补贴资金

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2022年全市培育“六有”(有健全组织机构、有具体章程制度、有统一生产标准、有规范财务管理、有合理盈余分配、有一定品牌影响)农民合作社不少于80家,其中:新洲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分别不得少于16家、16家、15家、15家、10家、8家。

(二)2022年全市培育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30家,其中:黄陂区10家、新洲区10家、江夏区4家、蔡甸区4家、东西湖区1家、经开(汉南)区1家。市级示范合作社以“六有”农民合作社标准为最低准入条件,市级示范合作社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认定。

二、资金分配意见

(一)分配资金依据的因素:按照2022年度培育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对首次申报成功的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资金切块:新洲区200万元、黄陂区200万元、江夏区80万元、蔡甸区80万元,东西湖区20万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20万元,合计600万元。

三、资金主要用途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以下环节:

(一)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适用技术。

(二)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检疫仪器、设备。

(三)开展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市场信息等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五)购置农机具不列入本补贴范围。

四、管理方式

(一)市农业农村部门对2023年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资金提出切块到区的建议。

(二)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做好“六有”合作社和市级示范社的培育工作。

(三)各农民合作社应保证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要按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并按期完成项建设内容。要按规定使用资金,建立项目台账,准备账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留存必要的电子影像资料。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区要健全农民合作社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鼓励各区加大扶持力度,安排资金推进区级示范合作社创建。

(二)各区应遵循“先建后补、公开透明”的原则,推进和完成项目工作。本年度内尽早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工作,按照市财政部门部署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各区要严格按照国家项目资金使用程序及财务管理制度办事,严肃纪律规矩,确保资金按计划运用,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滥用。

(四)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成员,记入成员账户,不得作为盈余分配,成员退社需交还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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