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由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从2023年4月起,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城市特困188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222元、照料护理标准为658元;农村特困160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06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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