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城区禁捕办:
现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禁捕水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8日
武汉市中心城区禁捕水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全面整治非法捕捞行为,有效保护我市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坚决打赢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和洪山区)禁捕区域内及武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二)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
(三)非法捕捞(捉)、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在本市中心城区禁捕水域内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执行以下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奖励20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行政拘留标准的,奖励1000元;
(三)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其他行政处罚标准的,奖励300元;
以上举报奖励均限最先举报人。举报实行实名登记制,举报人应提供违法犯罪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违法情形、违法证据等,以便核查。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资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五条 举报受理机关和执法机构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受理:由市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受理,举报查处信息及时反馈至市禁捕办。
第八条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含牛山湖团头鲂细鳞鲴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含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鲁湖鳜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陂区和新洲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相应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举报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027-65683257,82892218(工作日8:30-18:00)
027-65683288(18:00-次日8:30及节假日)
市 公 安 局:027-110
江 岸 区:027-82812315
江 汉 区:027-85353919(工作日8:30-18:00)
18872221772(夜间及节假日)
硚 口 区:027-83418167(工作日8:30-18:00)
13886094083(夜间及节假日)
汉 阳 区:027-84638300(24小时)
洪 山 区:027-87387315(工作日8:30-18:00)
027-87753516(夜间及节假日)
武 昌 区:027-86788315(工作日8:30-18:00)
17302752105(夜间及节假日)
青 山 区:18162734266(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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