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要求,按照《武汉市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以下简称“好差评”)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对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平台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
第三条 “好差评”的评价范围包括: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的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端、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点。
第四条 根据评价主体办事渠道提供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两种方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主体通过办事窗口设置的“好差评”评价装置直接进行评价;非现场评价是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务服务移动端评价、扫码评价、短信评价、电话评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主体的评价行为。
第五条“好差评” 实行实名制制度,方便对评价意见进行核实确认或回访。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保护评价主体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评价主体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好差评” 内容包括: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完善性等。评价内容分为评价等级和测评内容。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评价主体在接受服务后7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基本满意”。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主管机构负责农业农村局差评复核、转办、督办、反馈工作。对我局的“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市政务服务主管机构会在24小时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不予采纳。经核查确定为差评的,转办到我局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务服务主管机构报送整改情况。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市政务服务主管机构转办的“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并转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办理。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处置市政务服务主管机构转办的“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对转办的“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评价,应当在12日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至市政务服务主管机构,同时抄送局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若在期限内无法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务服务主管机构说明理由和整改期限,同时抄送局办公室和局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第九条 局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局“好差评”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督办,局绩效考核部门负责将政务服务“好差评”情况纳入局年度目标考核,作为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连续排名靠后的处室、单位及工作人员,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对评价主体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转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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