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队:
为了进一步推进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及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要求,结合原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市农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市农委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武农办〔2017〕24号)和我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工作实际,综合大队起草了《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行政执法公示清单(试行)》、《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试行)》、《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试行)》,并经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党委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委员会
2019年9月24日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农业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的主体资格、职能职责、执法范围、管理区域等内容;
(二)执法人员。公示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执法人员名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农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方式。公示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通过各级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布,如:武汉市农业信息网、互联网+监管平台、信用武汉、两法衔接平台、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武汉市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等;
(二)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四)其他载体。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条 结合全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和行政权力清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实施机关、运行流程、承办机构、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五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七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综合大队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 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保障农业综合执法督察工作依法、文明进行,根据农业农村部及省市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查询问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综合大队负责。
第三条 调查询问室是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等进行询问的专门场所,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需就案情对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等在本单位进行调查询问、案件合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时,应当在调查询问室内进行。
第五条 执法人员使用调查询问室时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并登记,领取钥匙。调查询问结束后,先要求被询问人离开,由使用人员对调查询问室进行清洁打扫后将钥匙归还。
第六条 调查询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二人办案”制度,要求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杜绝单人询问现象。不得同时询问多名违法嫌疑人;询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调查询问室。
第七条 询问前,应当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为自己辩解的权利、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等。
第八条 调查询问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询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询问。办案询问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询问纪律,保持态度严谨、言行文明,不得谈论和从事与询问工作无关的事。
第九条 询问调查等执法过程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并刻录成光盘存档保存。
第十条 对调查询问等执法活动过程中涉及的隐私和秘密,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行政执法公示清单(试行)
一、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清单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公示方式 | 公示地点 |
1 | 执法主体 | 公示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的主体资格、职能职责、执法范围、管理区域等内容。 | 网上公示 | 武汉市农业信息网 |
2 | 执法人员 | 公示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执法人员名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 网上公示 | 武汉市农业信息网 |
3 | 执法依据 | 公示农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 网上公示 | 武汉市农业信息网 |
4 | 执法权限 | 公示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 网上公示 | 武汉市农业信息网 |
5 | 执法程序 | 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 网上公示 | 武汉市农业信息网 |
6 | 救济方式 |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 网上公示 | 武汉市农业信息网 |
7 | 监督举报方式 | 公示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 网上公示 | 武汉市农业信息网 |
二、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清单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公示方式 |
1 | 执法证件 |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 | 现场告知 |
2 | 执法文书 |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按照执法程序出具相应的执法文书。 | 现场告知 |
3 | 执法事由 |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 | 现场告知 |
4 | 执法依据 |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依据。 | 现场告知 |
5 | 权利义务 |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 | 现场告知 |
6 | 服装标识 |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 现场告知 |
三、行政执法事后公示清单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公示方式 | 公示地点 | 备注 | |||||||
1 | 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 网上公示 | 互联网+监管平台、武汉市农业信息网、武汉市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 |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
2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 网上公示 | 互联网+监管平台、信用武汉、武汉市农业信息网、两法衔接平台、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 |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
3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 网上公示 | 互联网+监管平台、武汉市农业信息网 |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
4 | 监督举报方式 | 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 网上公示 | 武汉市农业信息网 | ||||||||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试行) | ||||||||||||
执法事项 | 序号 | 执法 环节 | 记录事项 | 记录主要内容 | 记录 方式 | 记录要点 | ||||||
行政处罚 | 1 | 受理 | 案件来源 | 记录案件来源、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意见。 | 文字记录 | 记录案件来源(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等)、案发相对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经办人及负责人的意见。 | ||||||
2 | 立案 | 立案审批表或者其他材料 |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包括记录案件文号、案件来源、受案时间、当事人信息、简要案情、执法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执法机关意见。 | 文字记录 | 呈报立案文书,包括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具体审核意见及负责人签名、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及签名等。 | |||||||
3 | 调查取证 | 相关证据材料 | 记录调查取证全过程,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证据保存清单;抽样取证凭证;相关电子、视听资料;调查结束,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记录案件调查经过、调查结论、处理意见等情况。 | 文字记录 | 记录执法人员身份证件信息,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签名。从事检查,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查阅的资料、保存证据要现场记录、拍照。 | |||||||
影像记录 | 对现场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全程录音、录像、拍照(包括到达现场、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 |||||||||||
4 | 审查 | 审理案情并作出拟处理意见 | 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记录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意见。 | 文字记录 | 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 |||||||
5 | 告知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记录案件文号,记录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文字记录 |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 |||||||
6 | 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字记录 |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记录案由、当事人信息、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具体审核意见等。 | |||||||
7 | 送达 | 记录送达情况 | 送达回证,主要记录送达方式及是否送达 | 文字记录 | 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 |||||||
8 | 执行 |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 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 | 文字记录 | 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 |||||||
9 | 结案 | 行政处罚结案情况 | 执行完毕,制作结案报告,记录立案时间、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当事人的执行情况等。 | 文字记录 |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执法机构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 |||||||
行政强制 | 1 | 立案 | 立案审批表或者其他材料 | 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包括记录案件文号、案件来源、受案时间、当事人信息、简要案情、执法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执法机关意见。 | 文字记录 | 一般应有行政强制审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审批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本机关管辖,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具体审核意见及负责人签名、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及签名等。 | ||||||
2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基本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 文字记录 | 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音像记录 | 记录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全过程。 | |||||||||||
行政检查 | 1 | 到达检查 | 到达检查现场 | 记录现场检查理由 | 音像记录 | 记录到达现场具体时间、地点,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检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
2 | 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相关材料 | 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 | 文字记录 | 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取现场有关书证。 | |||||||
音像记录 | 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 |||||||||||
3 | 检查反馈 | 反馈检查情况 | 记录并告知相关整改要意见 | 文字记录 | 记录有关整改意见。 | |||||||
音像记录 | 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 |||||||||||
4 | 复查 | 核查整改情况 | 记录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 文字记录 | 记录整改情况。 | |||||||
音像记录 | 记录现场复查所看到的场景,对现场进行拍照。 |
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督察总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试行)
序号 | 执法项目大项 | 审核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审核依据 | 提交部门 | 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处罚 | 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 | 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制处 | 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 (一) 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八)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2 | 拟责令停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制处 | 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 (一) 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八)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
3 |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制处 | 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 (一) 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八)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
4 | 听证程序后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 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制处 | 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听证笔录、评估报告和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 (一) 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八)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
5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制、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 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制处 | 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 (一) 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八)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
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 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制处 | 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程序是否合法;(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四)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六)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存在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等情形;(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7 |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 | 执法总队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制处 | 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程序是否合法;(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四)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六)是否存在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形;(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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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武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武汉市农业信息化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八古墩东一巷78号 邮编:430023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