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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农村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8-19 12:00 来源: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已公开的权力清单,经梳理,将“对违反渔业船舶管理规定的行政强制”列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编制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如下:

一、对违反渔业船舶管理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不予实施的事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影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活动。

二、适用情形: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或影响渔业船舶正常航行和作业的,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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