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884999/2026-12304 | 发文日期 | 2026-05-12 09:00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武农规〔2026〕1号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相关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优质高效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我局制定了《武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 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优质 高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 办发〔2025〕13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 村 部 令 2 0 1 9 年 第 4 号 ) 、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0600-2022)、《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 建发〔2025〕3号)、 《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 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24〕56号)、《湖北省逐步 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2025—2035年)》 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资金 (含国债、预算内投资)投入,纳入国家年度实施计划的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区、街(乡、镇)、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 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质量管理指导和监督,加强全市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施工过程监督抽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质量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 工作,建立质量管理工作体系,细化质量管理工作措施,规 范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督促参建单位及运营管护单位履 行责任,开展履责情况评价,对质量管理重大事项和重要情 况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四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建立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质量管理统筹协商机制,会同区级发展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城乡建设、电力等相关部门以及街 (乡、镇)、村集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共同参与 高标准农田项目设计、实施、验收、管护、政策宣传、群众 引导、工作协调等相关环节工作,确保项目按照高标准农田 质量标准要求顺利实施。
第五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先建 管护机制、后建工程项目原则,探索投资、建设、运营、管 护有效衔接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运营管护属地责任, 明确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 目法人对其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对项目 的初步设计、招标采购、合同签订执行、施工建设、举牌验 收、法人自验等工作承担组织和监督职责。承担项目测绘、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 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任务的参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坚持群众参与。区级农业农 村部门、法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在设计阶段应广泛征求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街(乡、镇)、村集体、村民及其 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吸纳合理意见;区农业农村部门 会同街(乡、镇)、村积极发动老党员、老村干、村民组长 等担任“群众监督员”,监督项目施工质量;市、区农业农 村部门要邀请群众代表参与项目验收并签字确认,开展群众 满意度调查。项目涉及的土地所有者应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 经营主体自觉爱护和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的积极性,主 动参与运营管护。
第二章 规划与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第八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逐步把永久基本 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及《湖北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 案(2025—2035年)》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市、区两级高 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及修订工作。规划编制及修订过程中, 要切实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大中型灌区建设规划、“三区 三线”划定成果等规划衔接。
第九条 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区级农 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 库,并对入库项目组织评审审查和公开公示。市级农业农村 部门负责汇总、管理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管理。
第十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 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 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 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布局,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大中型 灌区选址谋划储备项目,合理确定储备库项目实施优先序。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库实行常态化申报、动态调整。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原则上应将储备项 目提前深化至初步设计深度。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外,严 禁同一地块重复申报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定期分析研判项 目库运行情况,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 的项目及时调出区级储备库,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对未入库项目,不应纳入年度建设任务予以申报和实施。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指导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 年度储备库建设、审核、调整等工作,在各区申报入库项目 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并严格后续初步设计审查, 对于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批复。
第三章 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正式下达后,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确定拟实施项目,于15 个工作日内形成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年度实施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法人单位、项 目投资标准、项目立项条件、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方式 等内容。
第十三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单位依 法依规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勘察及设计单位开展高标 准农田初步设计工作。测绘、勘察及设计单位应当依照合同 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提交测量成果、勘察报告和设 计文件,对测绘、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测绘、勘察、设计 工作的发包单位要做好合同管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 定进度、质量及后续服务工作控制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相 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测绘、勘察及设计单位须深入项目区全面调 查和实地勘测,要调查清楚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土 地利用与地类属性、农田设施现状及群众意愿等,严禁不到 现场凭空设计,确保设计深度满足实施要求,现状图测绘文 件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区各类工程设施现状,设计图比例及深 度要能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方案要科学合理,要适应本地水土 资源条件和生产实际需要,要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等技术规程和标准规定,要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 标,重点放在田内,对照“一平”(田块平整)、 “两通” (通水、通路)、 “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等 基本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因地制宜提出工 程工艺、农技农艺、质量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投向和效益目标等,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不 得脱离实际提高田间道路等修建标准,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 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的内容,以及数字 化大屏幕等非高标准农田设施。
第十六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会同街(乡、镇)干部、村民代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共同参与项目设计踏勘及评审工作,并 指导项目所在街(乡、镇)、村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 政策宣传,主动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 与权和监督权。设计内容须经项目所在村集体签字盖章确认 或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张榜公告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对测 绘、勘察、设计、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 进行审核后,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 领域专家及同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水利、 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对设计依 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 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对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进行区级审查。评审可行、修改到位的项目设计方案 提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市级评审。
第十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 交的初步设计方案组织市级评审,邀请农业、水利、自然资 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耕地质量、财务管理等相 关领域专家,采取现场踏勘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等内容 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经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 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 经专家签字确认修改到位的,及时批复立项。对公示有异议 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立项。
第十九条 参加区级审查及市级评审的专家和第三方 评审机构应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各级评审的专家应具备所负 责审查方面的专业资格,市级评审专家优先在省级农田建设 管理专家库中选择。各级评审专家均应明确给出符合性评价 意见,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当面质询。
第四章 项目招标采购和合同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区级农 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招 标投标和采购管理,强化公开公示、过程监督、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服 务采购等,应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 业农村领域招标投标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采购。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 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 标段和评标办法,严禁利用划分标段拆解项目等方式规避招 标。招标文件中应对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与质量有关的 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招标监管机构与招标人不得为同一 主体。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 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 不良行为记录并被依法取消投标资格的单位参与投标,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待遇。投标人应具备项目实施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投标所需资质,严禁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等方式违规 获取投标资格。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 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查处,防止围标串标、 人为干预、明招暗定、中标价格虚高、恶意低价中标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标施工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单位应会 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造价咨询、监理、设计等单位会 同中标施工单位,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性、全面性的澄清、 复核与确认,消除投标文件中的不确定性、模糊性、错误和 潜在风险,确保合同价格准确、工作范围清晰、施工方案可 行,并形成工作情况报告,阐明发现的问题、…达成的共识、 澄清的内容等情况。相关工作情况报告作为合同附件一并纳 入合同管理内容。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 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 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 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 等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质量责任,明确每个阶段和相关工序的质量目标、相关参建单位违约责任和扣款金额,出现质量 问题,责任单位应自行承担返工、修复或重建责任,并按照 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建设任务、质量 标准、工期节点、施工安全、主要施工技术人员信息、数量、 专业资质、在场服务时长等具体要求,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 理任务、质量标准、工期节点、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安排、 数量、专业资质、在场服务时长等要求,确保质量可控。区 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法人单位按照“谁招标、谁负责;谁签订、 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 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 分包任务。严禁挂靠、出借资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接业务。
第五章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 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所在街(乡、 镇)、村“两委”代表、农民代表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形成工作记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 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 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应安排专人参加图纸会审工作。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记录经 法人单位审核、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发至各参建单位作为项 目管理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 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对水泥、 钢筋、砂石、砌块、管材、混凝土等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行 现场见证取样并送检;对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进行抽检, 由经办人签字形成检验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进场材料的相关质量 证明文件,纳入工程档案资料。监理单位要按约定期限如实 向项目法人单位及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材料质量管控情 况。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 部,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派驻项目管 理人员实行考勤制,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 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 工时间的80%,未经法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管理 人员。施工单位应制定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安全预 案,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加强现场施工管理,落 实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加强专业 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不得 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严 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 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接受监理单位、法人 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返修或重 建,做好记录,确保质量。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土地平整、清淤工程、基 础工程、管道工程、农田地力提升等隐蔽工程施工管理,经 项目法人、监理、跟踪审计、质量监管等单位联合验收后, 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对未留存隐蔽工程施 工档案的,项目法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通过破坏性检 查或拆除重建,相关费用和工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 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结合实际制定 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对监理人员实行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 招标要求、投标承诺、施工合同约定,每月实际出勤时间不 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 换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监理 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全过程监理,加 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 监理,对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督促 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记录、收集、整理、归 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区级农业农村部 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其中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法人单位及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报。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 品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 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关键材料进场及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隐蔽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 跟审等单位应在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举牌验收,参与验收人员 签名确认结果,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举牌验收中必须反映 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部位、验收工程量等关键信息, 作为项目质量控制资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 实施计划、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质量标准和要求。因自然 灾害、地质条件、群众需求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严格 按照省、市关于设计变更调整规定执行。不得降低工程建设 标准和质量,不得减少项目总体建设规模,不得通过设计变 更新增“搭便车工程”及形象工程。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 格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方案及程序审查,不得以工程签证代 替设计变更程序。严格控制不平衡报价建设内容的变更,区 级农业农村部门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 咨询机构进行专业评审,确保变更定价合理、程序合规。未 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调整的一律不得纳入工程结算,相关 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涉及项目终止的,按 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备案。
第三十三条 采取跟踪审计的,跟踪审计单位应与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同步进场开展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单位要保 持公正、独立原则,与被审计单位无任何利益关系,要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合同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发表审计 意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利用审计职 权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跟踪审计单位要立足现场,每月现场办公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月向委托方提交审计简报, 汇报当月工作进展、发现的问题、风险及建议,进行动态监 控;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阶段性跟踪审计报告和竣工结算审 计报告,作为拨付项目资金和开展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建后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严格落实“法人自验、区 级初验、市级验收”三级验收制度,项目法人、区级农业农 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各自对自身承担验收阶段的验收 结果负责。验收内容应覆盖项目涉及所有地块、工程,重点 核查建设内容数量、工程实体质量、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和 群众满意度等内容。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 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对验收发现的问题,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 整改到位。项目应在完工后1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法人自验完成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 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交付试 用,签订试运行协议。各区应综合考虑区域气候条件、种植 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试用时间。试用时间 不短于1个种植季,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 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参建单 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后续管护主体签字确 认通过试用,形成附试运行影像资料的正式试运行报告。未完成法人自验或机电设备未通电的,不得提前要求开展试运 行。试运行通过前,不得开展区级初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通过试用后,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委 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田块整治、灌溉和排水、田间道 路、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等工程数量、实施情况与质量进 行全面复核,形成工程复核报告及项目主要工程空间位置布 局矢量图。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正式向 法人单位反馈,责令法人单位限期组织整改。工程复核单位 对工程复核报告及主要工程空间位置布局矢量图真实性全 面负责。工程复核成果应作为区级初验、工程结算依据,与 区级初验、工程结算结果不一致的,应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法人单位及工程结算单位单独作出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 书及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质 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 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 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相关政策要求 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 (GB/T33130)、《 耕地质 量等级》 ( GB/T33469) 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项目分等定 级评价,评价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并根据相关规 范要求,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指导管护主体加强后 续培肥,稳定地力。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的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分等定级评价,但必须对评价结果负总责。项目涉及新增耕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 的,由区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职责单 独开展专项验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区级应统筹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 护,街(乡、镇)等管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管护工 作。区级应落实管护资金筹措的主体责任,统筹管好用好按 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比例提 取的管护资金、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奖补资金、小型农田水 利运行管护资金,并按照需求在区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专 项管护经费,探索从土地流转增值收益中安排部分管护资金, 确保管护资金保障到位,管护资金专款专用,按要求落实专 户管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应形成固定资产 的工程设施,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交由项 目区土地所有者进行确权并统一登记造册,按相关资产管理 规定规范管理。推行受益主体自主化管护、集体组织网格化 管护、行业机构专业化管护、保险机构市场化管护等模式。
第四十条 区级初验合格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项 目法人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 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督促管护责任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 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工程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持续发挥效 益,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5年。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 的,由管护责任主体组织工程所涉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受 益范围内的种粮大户、合作社等主体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 行政村的,由管护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管护或组织工程所涉村民委员会进行分段管护。由经营主体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工程,由参建经营主体自行负责后续管护,管护责任主 体单位负责监督。实行合同化管护,明确管护主体的权利义 务、管护标准、奖惩措施,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 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要在项目 区设立统一规范的永久公示标牌和标志,公开项目建设范围、 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项目年度、建设区域、管护主体、监督服务电话等信息,主 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应当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照有关规 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归档。项目档案保存 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项目档案通过全国及湖北 省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七章 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国家、省耕地 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规范管理。从严从 紧控制项目管理费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组织、 专家评审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费用,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 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项目管理 无关的支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资金管理规定、合同约 定、竣工决算审计等,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报账申请的内容、金额、资料等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 核,及时向区级财政部门办理支付申请,协调区级财政部门 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十四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区级财政部门 按照批复的实施计划和亩均投入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 政资金,配合区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 范围内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新增粮食产能的核定入库及交 易等工作,拓宽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来源。由新型经营主体承 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批复的实 施计划,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自筹资金。
第八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履 职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业主 代表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和工程建设质量现场管理, 参与项目设计、日常管理、法人验收、质量和进度监管等工 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建设质量、实施进度、安全生产 等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巡查、检查,对各参 建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对施工、监理资料是否齐 全、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施工工序是否规范、质量是否合格、 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等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应下达整 改通知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现场复查。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抽查,对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项目进度以及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项目法人单位、参建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探索利用 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四十六条 鼓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 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 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四十七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质 量建设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评 价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建立健全保修期内工程质量 投诉处理、纠纷协调等机制,及时收集、反馈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全周期责 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规划设 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 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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