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武汉市人民政府网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其他主动公开文件>武农 >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18 10:14 来源: 发布单位: 武汉农业农村局
索 引 号 011884999/2025-29414 发文日期 2025-11-17 17:20
发布机构 武汉农业农村局 文    号 武农〔2022〕4号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农业企业:

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对《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武农〔2022〕4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25年第29次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7日


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发〔2024〕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及社会化服务等涉农企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参照本级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申报企业必须是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及社会化服务等涉农企业。

(二)主营业务占比

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及社会化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收入(交易总额)6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农产品流通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5、农业社会化服务及其他涉农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

革命老区和欠发达街道(乡镇)的企业规模标准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不欠税,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若处在投资扩产期、重大项目实施期,此项指标可适度放宽,需提供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在发改、商务领域重大项目立项、投资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等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社会化服务企业不作要求)。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

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注册商标和品牌,并获得相关管理或质量安全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一)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区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二)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区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三)被评定为农业农村部蔬菜(水果)标准园的。

(四)被评为3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的。

(五)获得著(驰)名商标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农产品原产地证明、地理标志产品证书的。

(六)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

(七)获批国家、省、市专精特新“小巨人”,或有发明专利证书的。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监测)材料:

(一)企业申报(监测)申请;

(二)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含企业基本情况、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原材料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质量安全管控、品牌创建、上下游产业链打造等情况,限2000字左右);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有资质的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区级农业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近两年质量安全情况说明、区级(含)以上税务部门查询的纳税信用等级;

(七)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八)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带动农户情况说明;

(九)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优先认定”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第九条  审核。      

(一)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提出候选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第四章  认定


第十条  公示公告。

(一)审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七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认定,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章  运营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优保劣汰。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监测认定。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需于每年7月15日前填报上一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接受日常运营监测。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不按要求接受日常运营监测的。

4.经营不善已破产或被兼并的。

5.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6.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等材料,向市、区两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武农〔2022〕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评分标准.docx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新媒体矩阵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武汉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
"武汉农业农村"新浪微博
"武汉农业农村"头条号

主办: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 武汉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武汉市农业信息化中心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八古墩东一巷78号 邮编:430023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223号